侵擾租客2024詳解!(小編推薦)

封閉令可禁止任何處所或船隻供人居住,但申訴人必須向法庭提出證據,致使法庭信納該等處所或船隻因妨擾事故而不宜居住,封閉令才可發出。 食物及環境衛生署(食環署)負責處理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條訂明的妨擾行為。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是指以立法界定滋擾行為;不論某行為在普通法下是否構成滋擾,仍以法例條文明確訂明,或透過條文隱含的意思作界定。

  • 例如一名寡婦絕對佔有該土地,儘管她不是土地的擁有人或租用人,她亦有權向入侵土地者採取法律行動。
  • 儘管干擾在社區存在已久,而閣下理應要接受一定程度的不方便或不舒適,但干擾情況一旦急劇惡化,便可被視為滋擾。
  •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章《貓狗條例》第5條,如裁判官接獲申訴後,覺得任何狗隻有危險性而沒有受有效控制,可發出命令,規定該狗隻須受有效控制,或將之毀滅。
  • 而站在民團立場,建議政府還是應從抑制高房價著手,鼓勵興建更多的社會住宅,及推動弱勢更需要的可負擔租金。

「擾亂秩序」則指「不守規矩或帶有攻擊性」或「破壞公眾秩序或體統」。 某種行為可否被界定為擾亂秩序,將涉及事實判斷,須由法庭於聆訊時處理。 侵擾租客 擾亂秩序的行為可包括偷拍另一名女子的裙底、企圖偷拍裙底或偷窺他人如廁等。 原告人根據普通法就滲水滋擾事故提出民事訴訟時,必須證明滲漏源自被告人的物業;及被告人對其物業滲水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 如有關業主或住戶願意合作,調查通常可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並將結果通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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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梁輝約在1963至1964年間佔用元朗練板村的一幅地,但法庭從高空拍攝的圖片及其他文件,顯示夫婦權侵佔至少20年,故裁定梁氏勝訴。 如果興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興訟,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通常大家都会认为租客是弱势群体,在外面漂泊,但不知当房东也不是轻松的事,一旦遇到奇葩租客,也是各种心烦,有的时候不知道如何怎么办,特别是遇到耍赖型拖欠租金的租客。 答应几天内给房租,然后没了消息,你催他,要么人家当没看见,要么各种理由,你让他搬走,他死都不搬。 在《普通法》下,作出任何下流、猥褻、冒犯、令人厭惡的行為,或進行有可能致使社會思想腐化、道德敗壞、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事,均屬犯罪。 任何人如沒有獲得批准,故意進入或停留屬於他人的土地上,或直接放置任何物品在該土地上,便屬侵佔他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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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些租客的行為,背離了香港的合約精神,如果還以激烈手段來阻撓業主的合法收地行動,甚至對抗法院批出的禁制令,那更是對香港法治的無視和衝擊。 閣下或閣下的鄰居或許會基於保安理由,考慮在家門外安裝閉路電視,甚至已經安裝閉路電視,以監視門外情況。 不過,假如閉路電視攝錄過量個別影像或有關個人的資料,使用閉路電視便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第5條,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而該動物或雀鳥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噪音管制條例》第5條)。

侵擾租客: 業主與租客

聯合辦事處提供一站式服務,處理樓宇滲水投訴,負責執行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條文,制止滲水情況。 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必須屬私人滋擾或公眾滋擾,包括進行某些行為或沒有採取某些措施,導致某部分公眾的生活質素或舒適狀況受嚴重影響(公眾滋擾);以及阻礙鄰舍(業主或租客)享用其物業(私人滋擾)。 粉嶺馬屎埔這幅土地屬於農地,多年前恒基地產通過多種方式收購成為業主,在上面居住或經營的人士自然變成租客。 如今,恒基要收回該地塊進行新的發展,在這片土地上生活多年的鄉民不願搬遷,也是人之常情。 但是,少數租客一直以反對「地產霸權」和「官商勾結」等種種理由拒不搬遷,還號召其他村民來共同反對,以致被反對派利用擴大為所謂「社會運動」,用來對抗特區政府的新界東北發展規劃,阻礙特區政府為解決港人居住難而推動的這項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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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沒有合理辯解,不遵從或故意違反妨擾事故命令,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就妨擾持續的每一天罰款450元(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7條及附表9)。 侵擾租客 減除令可規定任何人遵從相關的妨擾事故通知的各項或其中一項規定,或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內減少妨擾事故,或採取必須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再發生。 該大廈經理人亦極有可能有責任對所有業主及其租客實施公契的限制。 如果經理人/法團故意拒絕採取任何步驟糾正這種情況,租客可以考慮展開訴訟,迫使經理人/法團履行其職責。

侵擾租客: 誇張租客欠租還成功「勒索6000元」 房東淚訴:現在持續恐嚇騷擾

居民住在嘈吵的社區必定要容忍一定程度的噪音;所謂「平日一般的舒適生活」會因處所及居民的階層而改變,重點在於添加的噪音是否巨大至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行為。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侵擾租客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維修大廈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懷疑滲水源自大廈的共用地方,受影響的住戶可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求助。

而站在民團立場,建議政府還是應從抑制高房價著手,鼓勵興建更多的社會住宅,及推動弱勢更需要的可負擔租金。 2013年2月,男子李炳章入稟高院稱,他早於1949年3月或之前,已佔用筲箕灣阿公岩某部分土地逾60年,申請逆權侵佔,結果獲判勝訴。 其勝訴理由是,屋宇署在1991年6月向他發出修葺令,指他在1952年購入的屋宇結構存在危險,證明他早在當年已開始佔用官地。

侵擾租客: VIII. 常見的滋擾行為:冷氣機滴水

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發出禁制令,強制停止您的鄰居繼續作出干擾行為,因此,如滋擾持續,小額錢債審裁處便可能不再適合解決紛爭;屆時,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視乎申索金額而定)便可能較為適合。 賠償通常包括維修費用、暫住其他地方的費用、物業貶值帶來的損失,以及因遭受滋擾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適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損失。 即使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製造滋擾,但明知滋擾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擾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擾有機會在其單位內發生,卻仍然任由滋擾持續,他亦須負上法律責任。 他說,像是近期提出的使用權住宅,其對象是租得起但買不起的民眾,但其實政府早先也提過「現代住宅」、「未來宅」,這些「類購屋政策」的邏輯都有點相似,但效果都不大、事倍功半。

  • 2009年11月,新世界發展購入元朗屏山唐人新村兩幅農地,一名在上址居住了近30年的七旬老翁入稟高院要求「逆權侵佔」土地,被裁定敗訴。
  • 《普通法》保障任何人均有使用或享用住所的權利,免受鄰居的不合理干擾。
  • 擁有絕對佔據物業權利的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如租客),便有權就滋擾提出訴訟。
  • 遇到糟糕租客真的很倒楣,一名女房東在網上發文表示,她的租客未經同意在屋內養狗,搞得屋子臭氣沖天,欠繳租金還反過來勒索她12000元,到現在更持續騷擾恐嚇,讓原PO十分崩潰。

此外,蓄養人亦必須遵從《狂犬病條例》第24條,將狗隻咬人的事故通知最近的警署,並以穩妥方式扣留該狗隻;如有違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章《貓狗條例》第5條,如裁判官接獲申訴後,覺得任何狗隻有危險性而沒有受有效控制,可發出命令,規定該狗隻須受有效控制,或將之毀滅。 根據香港法例第421章《狂犬病條例》第23條,除非狗隻已繫有狗帶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否則不得出現於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而按常理狗隻處於該地方可遊蕩至公眾地方。 如有違反,狗隻的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狗隻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 侵擾租客 如動物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物受損,不論動物的主人或蓄養人有否意圖構成傷害,亦不論傷害是否疏忽所致,只要動物屬危險品種或有已知的暴力傾向,其主人或蓄養人均須負上絕對的法律責任。

侵擾租客: IX. 侵佔他人土地

除了「私人滋擾」,部分滋擾亦屬法例訂明的滋擾,即是以法例條文明確訂明滋擾,或透過條文隱含的意思界定滋擾。 侵擾租客 如閣下的鄰居作出法例訂明的滋擾行為,您可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當局可向您的鄰居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他減少或停止作出滋擾行為;如情況沒有改善,滋擾者便觸犯刑事罪行。 為了協助業主和租客,司法機構方面印製了資料單張,介紹有關申請收樓令的步驟及執行法庭所判處的財物扣押令的步驟。 此外,差餉物業估價署亦派出租務主任,在該署辦公室及1 4 個民政事務處就業主與租客之間的事務,提供諮詢和調停服務。 法律程序所需的時間實在是太長;一般來說,申請收樓需時約6 個月,而申請扣押財物也要兩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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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 只有確立被告人對滲漏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以及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補救行動,被告人才須賠償原告人。 如您的鄰居延遲告知您的單位可能是滲水源頭,除非您對滲水有實質或推定認知,否則只有在他投訴後,您才有責任賠償滲水導致的損失。 侵擾租客 如有需要,聯合辦事處會轉介個案予屋宇署或水務署,作出相應行動;例如屋宇署會按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處理樓宇及排水渠失修問題;而水務署則按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務設施條例》,制止浪費食水的情況。 如滲水發生在私人物業,業主應先查出原因,如情況許可,便應與相關住戶和業主合作,進行維修。 《狂犬病條例》第7條訂明,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特准人員可捕捉及扣留任何在公眾地方出現,而沒有繫上狗帶或受控制的狗隻;以及任何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按常理可從該處走到公眾地方的狗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