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管理守則5大分析2024!(小編貼心推薦)

根據現時的監管制度,並無要求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需要向保監局提交其經審計財務報表或核數師合規報告。 儘管如此,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74 條,保監局有權要求持牌保險中介人交出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資料而指明的簿冊或文件。 局方指,制定草擬本時已考慮到現有自律規管制度下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海外地區的相關要求及最新國際標準。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銷售非投連壽險產品時亦需要向客戶提供充足及清晰的資料。 自2019年9月23日起實施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任何人士如果希望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必先向保監局申請適當的保險中介人牌照。 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保險業條例》第90、91和92條(如適用)的法定操守規定。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的定義是什麼?

保險業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內部稽核業 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業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 道與機制。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 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應作成紀錄,追蹤及落實改善,並提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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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險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彙整各單位所提供之風險資訊,定期提出 風險管理相關報告,並檢視追蹤主要風險限額之運用狀況,以便 能定期監控風險。 發生異常狀況時,保險業應依照公司內部訂定 之特殊事件處理程序提出分析報告,以達即時有效之監控管理與 回應。 6.1.2 保險業應依據本守則之相關規範,定期出具整體風險管理報告,並 提報董事會,以確實督導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 6.2 風險資訊揭露 保險業除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其他財務會計準則規範揭露相關資訊外 ,亦應將經董事會通過之風險管理報告妥善保存。 董事會依規定提出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前,應審慎評估前項所列資格條件等 事項及候選人當選後擔任監察人之意願。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合規培訓課程(保險代理人) (eCPD) 單元1: 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中文版) – 電子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保監局為獲授權保險公司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在營銷、推廣或分銷長期保險產品時,就提供禮品和回扣方面發出了指引25。 該指引確保他們所送贈的禮品或報酬,在客戶就保險產品作出知情的決定或判斷該產品能否滿足其保險需要和其他情況時,不會構成不當的影響或分散其注意力。 指引29載列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有關冷靜期的特定義務。 冷靜期是有關指引29所適用的一項機制,該機制讓保單持有人有機會反思其購買人壽保險的決定,從而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保監局就涉及其職能的事宜及施行《保險業條例》條文公布一系列指引,向業界提供實務指引,以利便業界遵守及符合相關規管要求。 保監局於指引28載述向潛在的保單持有人或現有的保單持有人所提供的利益說明文件之標準規定,從而讓保單持有人就人壽保險保單的權益得到充足及清晰的資料。 除銷售時利益說明外,保險公司可以就可供選取的產品選項提供補充利益說明。 保險公司亦應考慮最新的保單表現,定期提供有效利益說明(如適用)。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監管執法更新:保險業監管局

根據該條例第97條設立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審裁處”)負責處理對保監局作出的決定的任何上訴。 該審裁處是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前任法官或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擔任。 根據該條例的第121條和121條,該接受調查人士有責任不對任何人披露與保監局之間有關調查的溝通,或從查察、調查或紀律行動的過程中取得的資料。 若溝通的目的是徵詢法律意見(第121條),或若保監局表明同意披露該等資料(第121條),該人士的不作披露責任則可被豁免。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若保監局發現某些事宜(例如在監管工作期間)有利於行業的發展,保監局會發出通函指出常見的不足之處,並提醒業界注意監管規定及/或期望保險中介人應符合的實踐標準。
  • 立法會保險界議員陳健波表示,《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註明,除非獲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否則保險代理不得提供或答應提供任何保費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單內沒有指定的優惠,意味「回佣」違反守則,經證實可被罰款、停牌或除牌。
  • 代理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 董事會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案,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認可機構亦須推行喬裝客戶檢查計劃以測試投資相連壽險的銷售過程。 香港保單近年備受內地客戶青睞,業界透露,有保險代理為求吸客,「踩鋼線」與中介合作,部分不惜奉上全部首年應收佣金作為「推薦費」,甚至百分之百「回佣」予內地客戶。 業界人士認為,這種現象對香港保險業發展非好事,市傳中港兩地監管機構擬出招加強規範內地居民購買境外保險。 《承保商專業守則》已就這個重要主題提出指引和經營手法的建議,相關內容包括設立適當的機構以接受和處理內部及外部的投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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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 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二、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 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 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三、有控制能力股東就其所獲悉之公司重大訊息,於消息公開揭露前應負 有保密義務,且不得利用該等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保險業宜委任專業適任之律師,提供公司適當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協助董 事會、監察人及管理階層提昇其法律素養,避免公司及相關人員觸犯法令 ,促使公司治理作業在相關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運作。

董 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提供足 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會議資料如有不足,董事有權請 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保險業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 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香港保險業聯會

若出現理賠等情況,更可以直接委託代理進行,非常方便(大前提是該代理人專業盡責),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講,保險代理亦是客戶利益的代言人。 保險代理必須在香港保險業聯會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並受《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監管。 閣下可以在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查找已登記保險代理的身分。 為監察持續遵守法定操守規定的情況,保監局可採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評估、監察投訴、行業問卷調查及市場監控。 如果在監察工作期間發現任何問題,保監局將與持牌保險代理人跟進。 保監局計劃於今年內接手保險業監管事務,當局今日宣布就持牌保險代理及保險經紀的《操守守則》展開諮詢,為期兩個月,預料將於局方於今年中接手規管保險中介人時生效。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公開發行保險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但所兼任之公開發行公司為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視為同一家,不計入兼 任家數之計算。 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 害關係。 保險業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 獨立董事與非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 額。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轉換其身分。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補選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利用虛假資料誘導我購買保險。我可否終止該保單合約及要求退還保費?

其成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并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職責是聽取登記申請人就其按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提出的登記申請的結果所提出的上訴,或來自任何須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行動的人的上訴。 適合客戶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盡力減低向客戶銷售不適合他們需要的產品的風險。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客戶的需要必須事先透過”財務需要分析”表格作出適當評估。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5)協助風險模型之開發,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之衡量、模型之使 用及假設之訂定在合理且一致之基礎下進行。 (6)確保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程序有效執行,以符合相關法規及公司 風險管理政策。 3.2.6 稽核單位 稽核單位應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查核公司各單位之風險管理執行 狀況。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營運持續管理(BCM)納入「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守則》訂明不管什麽時候,業務代表不可替多於一名保險代理人行事,而保險代理人則可替最多四名保險人行事 (但他或她要取得主事人的同意)。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此《守則》由香港保險業聯會自1999年5月實施,它給保險人建議經營的手法。 《守則》僅適用於在香港居住的個人保單持有人以私人身份購買的保險。 《承保商專業守則》裹的某部分作為拒絕索償或保險金要求提供指引。 廣泛地講,這些指引要去就拒絕作出賠償或保險給付的理由等事項,採取公平和合理的手段,並與索償人或索取人好好地溝通。

為協助保險業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中華 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之保險業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辦理。 保險業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 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網站揭露之。 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用之。 本守則之規定,於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申請牌照程序

公司治理主管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 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情事。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保險、期貨相 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第 三項所定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主管之職務達三年以上。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4.風險管理流程 風險管理流程包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 通與文件化。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格價平台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保險業之合併報表子公司,應於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完成查證。 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保險業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六、審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 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致力與保險業共同合作,促進業界對消費者保障的良好做法。 保監局亦發出了指引,列明保險公司應遵從的最佳做法的原則 。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人壽保險保單的冷靜期

香港的獨立代理不可同時代表超過四間保險公司,其中最多兩間為人壽保險公司。 就認可機構(即:銀行)而言,這些機構亦獲發出牌照成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保監局透過規管合作及協調,根據《諒解備忘錄》將查察與調查權力轉授予香港金融管理局。 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於2019年9月23日接管自律規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職能,所有自律規管機構尚未解決的投訴和違規個案及在2019年9月23日之前發生的任何其它涉嫌違規個案都會交由保監局處理。 在處理該等個案時,保監局將參照假使該未完個案是由相關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而適用的規則。 本課程旨在重溫保險業監管局及其他監管機構,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爲操守及商業道德的要求,藉此希望加强保險代理人的素質。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守則

有設置功能性委員會必要 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 保險業對於捐贈應制訂相關內部規範送董事會決議,並將對政黨、利害關 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對外公開揭露。 虛擬保險公司除了是令保險購買的過程不再受時地限制外,投保時間較傳統保險公司需時幾天更為快捷。 同時,無須付中介費,變相可以更低廉的保費獲得保障。 而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始終都是要透過經紀公司這個中間人才能與保險公司接觸,若索賠等情況出現的話,經紀人不能與賠償部直接溝通幫助客戶,過程比較間接。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個人保險

以職責來說,持牌保險經紀是代表投保人,他會在不同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一個較為符合投保人需要的產品。 而持牌保險代理則代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士推銷保險產品。 根據法例,任何公司或從業員,均不可同時具有持牌保險經紀及持牌保險代理人的身份。 而向保險代理投保就等於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雖然最多只可向兩間公司投保,但若所代理的公司夠大、產品夠多和夠競爭力,也問題不大。

上市保險業或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人身保險業或資產規模為前 五大之財產保險業應編製中、英文版之永續報告書;報告書中除需揭露「 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保險業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指定辦理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 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 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 管。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公 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

但單一法人股東組織之保險業,議案涉及該單 一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董事自行迴避事項,應明訂於董事會議事規則;保險業並應於該規則中訂 定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特定議案申請董事迴避之規 定。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被申請人是否迴避應經董事會決議,決議前不得參與或代理該議案之 表決。 保險業董事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緊急情事時並得隨時召集之。

四、保險業於評估董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個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 進行保險業之整體分析,以釐清該等獲利是否因其運用公司較低資金 成本等整體優勢所致,俾有效評估屬於個人之貢獻。 五、保險業與其董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之績 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六、保險業應將前揭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方法 及目標對股東充分揭露。 本守則所規範業務人員係指其酬金或績效考核來自銷售各種金融商品、服 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