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繼承權6大分析2024!(持續更新)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為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鄉議局認為,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准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為什麼發展新界要犧牲非原居民村落?為什麼在土地資源如此緊絀的情況下,少數人要佔用多數人的土地?」在黃肇鴻看來,丁屋政策未必能夠通過兩項測試。

  • 這是政府將丁屋政策定性為「過渡性政策」(interim policy)的背景。
  •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但上訴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現有三種方式均為合憲。
  •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 《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1972年以前,男男女女老老幼幼想建一間房子,只要口袋裏有錢,怎麽興建都可以,根本沒有人來管你;1972年以後,開始有了政策,收窄了建屋的條件,為什麽政府要收窄呢? 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在拙著《被忽略的主角-新界鄉議局發展及其中華民族文化承傳》一書,有詳細扒梳。 鄉議局歡迎裁決,指出丁屋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判決確立丁屋政策合法合憲,促請地政總署回復正常審批速度,政府應該認真商討如何理順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進北部都會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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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法官認為,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唯一有更大利害關係的人,正正是丁屋政策的受惠者,他們顯然不會有意提出對丁屋政策的挑戰。 丁屋繼承權 不過,由於「牌照屋」的「牌照」,除了由牌照持有人的「直系親屬」所繼承,本身也不可以轉讓,故此買入「私人土地」上蓋的「牌照屋」後,地政處表示「牌照」也會自動失效。 若被處方發現有人轉讓「牌照屋」,處方會要求拆卸建築物。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丁屋,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 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丁屋繼承權: 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 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 依土地法第 丁屋繼承權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由于香港可供发展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议放宽地积比率,尝试准许原居民兴建超过3层的丁屋。 政府计划先在沙田排头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虾尾新村进行试验,兴建高达20层的多层丁屋,预料可提供2000个丁屋单位,希望可解决积压的申请个案。 长远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兴建丁屋的安排。

丁屋繼承權

黃肇鴻認為,上訴庭法官在處理法例上存在的潛在衝突時選擇了第40條優先,即作為一個越過其他條文的具有優先權的條文。 在此前提下,其他《基本法》條文中存在的衝突性內容需為第40條讓步。 「法庭理所當然地認為,既然《基本法》第40條這樣寫,那麼當時草委一定討論過歧視問題、討論過回歸後是否延續這個政策。但在我們看來,你憑什麼覺得一定討論過呢?」黃肇鴻補充道,他認為法庭作出這一判斷的理據並不充分。 要分辨私家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已登記,就要地政處的「測繪處」購買「地段索引圖」,確認建築物的位置後,再向寮屋管制組查詢。

丁屋繼承權: 新聞專題

官批內有註明轉讓限制,必須先領取滿意紙後,再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方可正式進行買賣。 丁屋繼承權 丁屋繼承權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終院認為,傳統這個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否則詮釋便與《基本法》40條的目的不一致。 依循延續性原則,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有資格申建丁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基本法》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丁屋繼承權

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終院頒下判詞指,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 對於鄉村傳統,Dory坦言自己認識不深,只知道若有村民添男丁,全家人要到祠堂點燈食盆菜。

丁屋繼承權: 丁權覆核|終院裁定丁屋權利不完美但合憲 政策或仍可改變

若丁屋有僭建、危險建築物,視乎其嚴重程度,或需要待清拆後才可進行交易。 當單位因僭建被釘契,下一手買家將「繼承」有關清拆工程責任,而銀行亦有可能因釘契而拒絕提供村屋按揭。 若以建屋牌照方式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內轉讓,須要補地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後轉讓,毋須補地價。 另一方面,不動產在未辦理繼承前,無法做任何處分,且時間越久可能產生的繼承關係人更多,增加處理的困難度。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丁屋繼承權

多年來,本土研究社致力於香港土地及房屋問題研究,並分別於2018和2020年發表兩篇關於新界套丁現狀的研究報告,分析丁屋政策衍生出的「套丁」問題。 是次上訴庭判決後,本土研究社亦撰文質疑判辭存在爭議。 近年針對丁屋政策的爭論愈演愈烈,皆因香港的土地房屋問題日形嚴峻。 普通市民或在劏房中苦等公屋,或在蝸居裏負貸掙扎,而新界男性原居民卻自出生就享有丁權,這其中顯而易見的不平等,難免使市民生怨。 本土研究社早前發表新界套丁研究報告,指至少有9878幢丁屋是疑似以套丁方式興建,佔4萬多幢丁屋的23%。 在疑似套丁丁屋中,近半來自元朗,是疑似套丁重災區;其次為佔近兩成的大埔,而情況最嚴重的村落是上水鄉坑頭,牽涉近300幢丁屋。

丁屋繼承權: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美國通脹強勁,聯儲局重啟加息周期,近月加息步伐變快,本港拆息亦急速上升,我們會為大家追蹤最新的H按、P按息率,以及現金回贈情況。 丁屋繼承權 事緣我們團隊在一個搵盤網上見到一則放盤廣告標榜「元朗有農地出售,還價即成,7800呎入車農地」,而廣告內還包括一間疑似可住人的舊屋,放盤開價568萬,於是我們便以顧客身份聯絡代理。 來到現場後打開鐵閘,隱約見到有個小花園,左邊有一遍小草地,上蓋有兩座十分破舊的建築物,其中一間內設洗手間。 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或以任何方法管理死者任何部分的遺產或遺產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或沒有先行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並附同誓章以及在誓章夾附列明該部分遺產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也屬違法。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死者任何部分的遺產,而該部分遺產並未列於有關的資產負債清單或額外清單,即屬違法。 筆者據此認為,一方面,丁屋權的實施應該以原有的農地和屋地作為基礎;另一方面,丁屋權實施的目的是解決安居問題,故應該禁止「套丁」行為。

丁屋繼承權: 寮屋不能重建與轉讓

在這一觀點下,上訴庭認為,丁權的權益演化過程能夠溯至清代的土地政策及港英時期新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 自清朝開始,新界人便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可申請在官地上建屋。 丁屋繼承權 而港英政府推行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則是對這一傳統的延續。

高等法院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興建丁屋違憲,其後,涉案三方分別提出上訴;事隔兩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1月13日)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政府與鄉議局勝訴,即以私人協約、換地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三種方式興建丁屋都合憲。 《香港01》就此專訪本土研究社研究員黃肇鴻,探討上訴庭判辭存在的爭議之處、丁屋政策究竟是「臨時過渡性房屋政策」還是世代承襲的「合法傳統權益」的討論,以及這個小部份人享有的特權對香港社會造成怎樣的傷害。 (星島日報報道)《丁屋政策》予以新界原居民「特權」一直惹起各界爭議,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則改判申建丁屋的所有方式均為合憲。 在第二部份中,上訴庭認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存在嚴重延誤。

丁屋繼承權: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本案申請人郭卓堅並非新界原居民,故其上訴資格備受爭議,終院指《丁屋政策》合憲性唯一有更大利害關係的人,正正是《丁屋政策》的受惠者,而他們明顯不會有意挑戰《丁屋政策》,故裁定郭卓堅擁有上訴資格。 郭卓堅今在高等法院接受傳媒訪問,郭指自己對終極上訴敗訴感到非常意外,他本認為本案勝券在握,亦不滿女性及非原居民在21世紀仍受歧視。 郭另認為丁屋只可興建三層,大大浪費土地供應,建議「丁屋」應改為不分男女皆可申請的「丁廈」。 郭表示會考慮致函到北京尋求人大釋法,但認為成功機會微乎其微。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建屋屬違憲,政府年初上訴得直,其後郭卓堅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合法」意思,以及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成分,屬於違憲。

丁屋繼承權

換言之,終院裁定丁權在《基本法》上的合法性,另外就「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維持上訴庭認為屬合憲的決定。 政府認為,根據「集體官契批地」條款,裡面是不容許擺放貨櫃的。 這類「集體官契」的土地 ,跟我們認識九龍及新界的地契不同之處。 一份叫「BODY OF LEASE」、而另一份叫「SCHEDULE」(田土一覽表)。

丁屋繼承權: 一、誰是繼承人 ? 遺產繼承順位為何

丁權案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完全失望,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並歧視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他翻查港英政府解密文件發現,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試圖為回歸後的香港人權問題設立安全網時,英方就曾督促港英政府核查是否有政策涉嫌歧視。 而特定族群享有的優惠政策是否因涉嫌歧視而違憲,就需由法庭來衡量可能涉及的歧視是否有必要、是否正當及是否合乎比例。 遺憾的是,無論是原訟庭還是上訴庭都未進行這兩項測試。 因此,他認為,法庭對歧視問題的「技術性處理方式」沒能就丁屋政策是否涉及歧視的問題為社會提供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