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4詳盡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基於評議之結果製作並簽名之,其內容應載明判決之實質理由,以彰顯判決結論之正當性,並使當事人、辯護人瞭解而得尋求救濟。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是否給予緩刑為本案重要爭點或被告、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時,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緩刑之意義、要件與效果,再表決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刑、主刑或執行刑之刑度。 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 審判長為第一項之確認時,宜注意於充分討論後為之,並提醒國民法官依獨立思考作成判斷,無須僅為附和他人的意見而改變自己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先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始行發還之。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提出之證據屬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將其儲存媒體附於審判卷宗內。 前項資料為文書,經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於詰問證人、鑑定人完畢後提出相關必要部分之原本或影本,由書記官附於審判筆錄之後。 前項彈劾,得以告以證人、鑑定人先前陳述要旨、朗讀其先前陳述之內容、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惟應注意於彈劾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我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之後,什麼時候需要到法院?「自我申告調查表」是什麼?我需要寄回給法院嗎?

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關於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準備程序期日之通知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三第一項規定之處理之。 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者,宜先審酌於審判中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調查之。 當事人、辯護人對待鑑定之待證事實、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專業性見解歧異,法院斟酌鑑定對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存否之重要性,認有必要者,得請雙方均推薦適當之鑑定人、機關或團體,以為命為鑑定之參考。 檢察官、辯護人為達成前項目的,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即詳細檢閱鑑定報告內容,並掌握鑑定之方法、鑑定過程及鑑定意見。

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被告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依職權處理之。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程序中,宜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及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並告知如有任何人違反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得隨時向法院說明或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聲請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法院為審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應調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提出之證據,或依其聲請調查必要之證據;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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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二項事項之分案事宜,管轄地方法院分案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惟須注意相關規定應足以因應適時處理強制處分或暫行安置事項之需要。 被告於偵查中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處分,且於起訴時仍在執行中者,檢察官起訴時應以函文敘明被告受處分之情形,並檢附起訴書通知管轄法院審查於審判中是否續為適當之強制處分措施。 地方法院應設置專用之國民法官諮詢電話及窗口,整合各項服務流程並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專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需求或疑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數位發展部應與司法院密切合作,於其職掌範圍內運用行政指導、宣導措施或其他適當方式,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公正、中立、客觀,並維護參與審判國民之權利。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表明於本案審理期間拒絕參與審判之意思,且經法院審核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得不待通知,逕行予以除名之。 可以參考上面的流程圖,法院收到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後,會從該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期日的30日前,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選任程序的進行時間約數小時到半日,也有少數需要一日的情形,此外,若您經選任為本案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那麼您就必須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國民法官任務即終了。 法院接下來就會依照調查表以及在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情形,排除不符法定資格的人,或依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或虛偽陳述的人。 最終,法院就會從沒有上述情形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籤抽選」出參與案件的6名國民法官,及遞補的備位國民法官1~4名,完成這個案件的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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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審判期日,以集中方式進行各該程序,並在法院適當之訴訟指揮下,由當事人、辯護人以具體明確之爭點為中心,為簡明易懂之主張、出證活動,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理解案件、爭點、證據之內容。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官處理強制處分、證據保全及暫行安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繫屬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後,由管轄法院先行以隨機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合併處理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至審理本案之法院行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始行報結。

  •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 法院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 雖然目前還未確定哪樁案件會成為國民法官的第一起案件,但期待藉由這項新制的實施,能減少民眾長期對司法的不滿,讓判決更為人民所理解並接受。

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在審判中加入來自各行各業的國民法官多元經驗、想法,與法律專業觀點彼此激盪,讓法院判決視角更加全面,反映全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國民的參與,不只讓司法審判更透明,更期盼透過司法審判與社會的對話,促進國民與司法審判的相互理解與信賴。 司法院指出,因應新制上路,民眾接獲通知書函可能會有許多疑惑,因此各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法官專線或專用分機,提供予受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以及正式的國民法官,民眾收到來自法院的通知書後,如有疑問,可以撥打通知書上記載的專線洽詢管轄法院,將由專人為民眾說明。 辯論程序終結之後,進入到評議程序,法官會就評議相關規則及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說明,國民法官會就案件的內容各自表示意見、交換想法,並依照法庭上所呈現的所有證據,確定被告究竟做了哪些行為? 法院再從初選名冊中,排除不具有擔任國民法官資格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的人、被告的配偶等)後,製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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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提交或當場展現證物時,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利用實物提示機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或指示助手協助其操作。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或調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第一項後段情形,法院得命書記官將該等證據資料暫時保存於行政尾卷或造具暫管清冊暫時保管之;認有必要者,並得彌封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以上皆是由法院視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後採行,提供國民最實質、最具效益之保護;至於個案中有無必要採何種特別保護措施,均由法院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後,妥為決定。 例如:於論告或辯論程序中,檢察官或辯護人如果使用未經法院許可提出的資料(像是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此時審判長就會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此種資料,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不當干擾及影響。 選任程序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是為了查明個別候選國民法官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而且沒有不能擔任或拒絕擔任的情形,因此並不需要特別準備,也沒有所謂「歷屆試題」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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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說明,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即可擔任國民法官。 如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未完成國民教育者、與案件或案件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以及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司法院今天指出,第1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於1日寄發,對象包含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預計會有3萬5000多名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制度明年元旦正式上路,預計全國約有12萬人明年有機會受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其中第一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經寄發,對象包含居住在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預計會有3萬5千多人收到通知函。 地方政府應至遲於抽選備選國民法官之三日前,以適當方式公告進行抽選程序之時間及地點;並將進行抽選程序及得指派代表到場之意旨通知相關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無相關地方律師公會可通知者,得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司法院2日表示,第一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在本月1日寄發,對象包含居住在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預計會有3萬5千多名的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各地方法院設立國民法官專線或專用分機,提供予受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以及正式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民眾收到來自法院的通知書後,如有疑問,可以撥打通知書上記載的專線(專用分機)洽詢管轄法院,將由專人為民眾說明。 刑事廳指出,因應新制上路,民眾接獲通知書函可能會有許多疑惑,因此各地院設立國民法官專線或專用分機,提供予受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以及正式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民眾收到來自法院的通知書後如有疑問,可以撥打通知書上記載的專線(專用分機)洽詢管轄法院,將由專人為民眾說明。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民眾只需要注意,未來若收到來自法院的「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才有必要回覆或到法院參加選任,屆時再依照通知記載的方式處理即可。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要做哪些事?

我國尚未廢除死刑,因此國民法官有可能會遇到法定最重刑罰為死刑的案件(例如:殺人、強盜放火、強盜致死等罪)。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國民法官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職權與法官相同;而向國民法官行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除受到充份保護外,若因到庭而無法上班,雇主應給予公假,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份,且按照到庭日數,給予日費、旅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做為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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