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清拆令10大伏位2024!內含僭建清拆令絕密資料

臨時合約簽訂後,買賣雙方便會透過律師樓去完成下一步交易程序。 僭建清拆令 買方律師一般會通過土地註冊處替物業單位進行「查冊」,檢查單位有否收到政府發出有關僭建物的清拆令。 按屋宇署在相關清拆令指明的拆卸工程類型而定,提供意見、進行有關工程,並確保所需的安全措施。 我們以誠懇待客的服務態度和專業安全為上的服務水準,無論大小工程我們都務求做到起貨快捷,安全妥當,而且取價公道,為客戶提供免費報價,務求令到每位客戶免除後顧之憂。

大埔泮涌村兩名業主收到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後,非但沒有盡快清拆違規僭建的4層高樓房,反而再於毗鄰興建另一幢樓高4層的樓房,無視屋宇署的清拆令。 二人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重判入獄2個月,緩刑2年,並須判罰款近15萬港元。 僭建清拆令 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後,根本沒有足够人手跟進,任由業主坐視不理,變相助長僭建歪風,認為政府必須正視屋宇署的人手問題。

僭建清拆令: 清拆令突如其來 老業主不知所措

【本報訊】元朗水蕉新村有村屋涉僭建天台屋、門外築鐵網霸官地,再僭建非法構築物如有蓋車房等。 有指涉事屋主「三代同堂」居於上址,屋主為退休警長,而部分家人擔任水警分區警長及水警警員。 地政總署證實,涉事村屋存在未經批准而圍封的天台搭建物,已轉介屋宇署跟進;另外涉事地段有官地被霸佔,地段上亦有未經批准構築物,屬違反地契,該署已向相關業權人發警告信要求糾正,否則會「釘契」處理。 僭建清拆令 我們必須重申,一直以來,屋宇署同事都恪守專業獨立的操守,不偏不倚地按照《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 佐敦彌敦道華豐大廈樓齡57年,近日屋宇署向天台業主去信,指走廊上蓋、以及天台平台部分圍欄屬僭建,勒令清拆。

  • 我們已初步檢討十年計劃的工作成效,並正研究政府對提升香港樓宇安全的整體策略。
  • 其實,這些改動都涉及更改建築圖則,牽涉法律問題,若處理不善,隨時惹上官非。
  • 他又提到,2018年颱風山竹襲港期間,曾有僭建物飛脫至彌敦道近裕華國貨位置,憂慮僭建物倘繼續存在,會形同計時炸彈,隨時造成死亡意外,「如果無啦啦有意外,整死人,你過唔過意得去?」他期望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後,可盡快令大廈釋除危機。
  • 不過他說,部分30年以上的舊唐樓或許沒有結構圖則存檔,市民要小心留意。
  • 香港居住空間狹小,不時發現部分舊樓有僭建物,以增加居住面積,又或於天台加建。
  • 當局正準備展開點算僭建物總數的計畫,並會建立電腦資料庫,為執法行動提供資料,期望可在一年內完成,整個計畫的成本超過二千萬元。

業主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在警告通知內列明的僭建物,屋宇署便會將警告送交土地註冊處,以註冊有關警告在涉事物業的業權記錄上,有關警告通知只會在業主清拆僭建物後方予以註銷。 屋宇署對僭建物的執法工作,是以「風險為本」釐定執法行動的緩急先後,並針對「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採取行動。 為了加強對僭建物的執法,我們於二○一一年四月起把「須予以取締」僭建物的涵蓋範圍擴大,還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僭建物,經擴大的「須予以取締」類別適用至今。 法定清拆令所需的拆卸工程類別應委聘人士的類別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應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有關工程、提供意見,並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僭建清拆令: 僭建天台屋:屋宇署歎慢板 天台屋死灰復燃

至於現時獲發全幢清拆令的村屋,倘須進行買賣,買家恐拒承擔風險,致物業未能成功交易,變相凍結資產。 知情人士則指,「釘契咪釘契囉,咪唔買唔賣囉,又唔係等錢開飯!」他以過往經驗,認為最少需時四至五年才會有上訴結果。 業主文先生無正面回應,是否會按命令清拆僭建,或提出上訴,更指不擔心祖屋會被全幢清拆:「無驚!有咩好驚?」他直言並非只有他一人獲發清拆令,單是蕃田村已有近40幢僭建,已交由鄉委會處理。 屋宇署於2012年4月1日對新界村屋僭建實施新政策,會按嚴重及風險程度決定清拆僭建物。 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當時指,首輪要即時清拆的目標,是原本三層高,但建到四層高或以上的村屋,更點名元朗新田蕃田村有六層高的村屋須清拆。 如果業主不在期限內遵從清拆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二十萬元。

僭建清拆令

該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處理全港僭建物,包括即時清拆危險和新建的僭建物、每年進行大規模清拆行動清拆現有的僭建物,及透過宣傳和教育,讓市民認識僭建物問題及作為業主的責任。 (四)政府一直鼓勵及協助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妥善維修自己的大廈,包括清拆僭建物。 各區民政事務處及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物業管理諮詢中心會舉辦有關大廈管理及維修的工作坊、訓練課程及講座,協助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了解《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法團的權力及責任,並就大廈管理事務提供意見。 此外,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和市區重建局均提供各項貸款及資助計劃,提供財政及技術支援,協助有需要的法團維修大廈,包括清拆僭建物。 至於業主立案法團其後是否向有關業主以民事債項方式追討清拆費用,屬個別業主立案法團的決定。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僭建清拆令: 樓宇業主須採取的行動

申訴專員公署的跟進調查報告發現,屋宇署在發出清拆命令後,遲遲未有進行「釘契」,令新業主須負上拆除僭建物的責任。 此外,屋宇署會繼續就商舖舖面裝飾及伸建物及違例招牌採取巡查及執法行動,並會處理市民的舉報。 該署亦會特別針對人流眾多的步行街道旁及地區,加強巡查,包括油尖旺及銅鑼灣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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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證實,上址村屋的天台有屬優先取締類別的新建搭建物,但沒有明顯危險,故會按照執法政策,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僭建清拆令 規劃署則指出,有關地段為農業用途地帶,有關地點不曾涉及任何有效的規劃許可。 署方人員已作實地視察及調查,如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地點有涉及《城市規劃條例》下的違例發展,將執行管制行動。 至於警方則稱不評論個別個案,指如有相關資料或證據,可向有關部門查詢或投訴,相關人員會積極配合部門調查。 僭建清拆令 (一)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的事宜上,一直本着依法辦事和一視同仁的原則,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 按照由二○一一年年中採用的既定做法,如果有傳媒查詢或報導的僭建物牽涉的業主屬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屋宇署會優先進行實地視察,查明懷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盡快釋除公眾的疑慮。

僭建清拆令: 清拆令 限期180日內完成

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清拆命令。 我們已初步檢討十年計劃的工作成效,並正研究政府對提升香港樓宇安全的整體策略。 我們會繼續採用多管齊下的方法,處理本港樓宇安全整體的問題,當中包括立法、巡查及執法、支援及協助措施,以及公眾教育及宣傳等主要範疇。 鑒於過去一個月發展局已在本會先後兩次的動議辯論中和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詳細介紹各方面的工作,我不打算在此重覆論述。 但我們會在未來數月研究強化樓宇安全的工作中,認真探討各位議員早前提出的意見和各方的關注,這些研究工作亦包括僭建物的執法工作。 屋宇署指出,過去五年合共處理20.78萬宗僭建物舉報個案,而發出清拆令數目累積有5.82萬宗,單是去年發出的清拆令已有12,918宗。

  •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2名業主發出清拆令,但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15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6000元。
  • 他指因該天台的業權人為整幢大廈業主,因此希望盡快成立法團,利用法團權力並籌集資金,清拆天台屋及豎立圍欄,防止再有人搬入。
  • 另一宗投訴來自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屋宇署在2012年6月向大廈某業主發出清拆令,本應在60日內遵辦,但業主一直稱僭建物內的5名租客有經濟困難,未能短期內遷出,要求延期清拆。
  • 一年後,老伴因心臟病中風暈倒,花費20多萬做手術,但還是錯過求診黃金時間,導致雙腿行動不便,需長期做物理治療及服藥。
  • 對於清拆工程的技術已能有更廣的延伸;我們的清拆工程工程除了一般的清拆工程服務之外,對於講求 細膩的室內設計」設計師」所 要 求的裝潢清拆技術,我們皆能達到室內設計」設計師」的要求水平。

如在實地視察後發現任何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和現行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行動,不會因為涉事人的身分而採用不同的執法標準。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 (六)屋宇署對逾期而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個案提出檢控前,須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事涉業主是否已提出上訴或正安排進行按清拆令所需的工程。 然而,如當局於本年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屬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指出,屋宇署有計劃增加人手,成立專責組別,專門負責推行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新執法策略。

僭建清拆令: 業主稱已作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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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該署遂於去年再次提出檢控,業主本月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十二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紀錄,重罰該業主十一萬四千元。 如僭建物屬於某單位業主,例如外牆招牌,法團有權要求該業主進行清拆,法團亦可向屋宇署求助,屋宇署應採取執法行動,例如發出清拆令。 大家常見的招牌、簷篷、平台構築物、天台搭建物,冷氣機支架清拆均屬小型工程,業主應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提供意見並進行拆卸。

僭建清拆令: 我們提 供的服務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為進行清拆僭建物工程,然後向業主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對未有遵從命令而又沒有合理辯解的業主,屋宇署可採取檢控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僭建清拆令

樓齡已超過半個世紀的太古樓,初時是太古船塢工人的宿舍,直至七十年代初,太古樓以優惠價將單位優先賣給員工。 蕃田村的另一幢每層1400呎的三層高相連村屋,亦獲全幢清拆令,其中一名住戶拒透露任何細節,着記者向新田鄉鄉事委員會查詢。

僭建清拆令: 業主應該怎麼做?

另外,每幢物業落成後,若單位有任何獲批的改動,都會存檔屋宇署的資料庫,市民可於向屋宇署申請取得最新圖則,若對照後發現屋內外間隔與圖則不同,則該單位有可能涉及僭建。 「匠Daiku Design」除了是專業的清拆公司外,還會替客戶提供其他服務如室內設計、室內裝修、家居裝修、裝修設計、學校工程、Stem Room設計裝修、商舖裝修、辦公室裝修、訂造傢俬以及傢俱設計等不同範疇。 屋宇署今日(2日)表示,2名共同業主不遵從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 [/url]則質疑當局是否有足夠人手工作,林鄭月娥透露,即將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會配合打擊僭建物,重組及增加屋宇署的資源及人手,以便安排更便捷的工作流程和指標。 當局正準備展開點算僭建物總數的計畫,並會建立電腦資料庫,為執法行動提供資料,期望可在一年內完成,整個計畫的成本超過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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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清拆令: 業主屢次不遵從僭建物清拆令 合共遭判罰款逾18萬元

(三)自2001年起,屋宇署開始以外判形式聘請顧問公司協助視察及處理清拆僭建物的有關行政工作。 直至2007年,透過上述外判安排,共視察了約9,000幢大規模清拆行動的目標大廈,並清拆了約共28萬個僭建物,屋宇署認為進度恰當。 該署會不時檢討外判工作的運作細節及模式,以求不斷提高行動的成效,但目前無意再增加外判的比例。 如上文所述,屋宇署來年會繼續以每年清拆不少於40,000個僭建物為目標,並運用外判形式協助處理有關問題。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於前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近4萬元。

僭建清拆令: 工程費22萬有交易 3年回本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大廈公用部份(即「阿公」)的地方,所有業主有權共同使用、但亦有責任共同管理的。 一般而言大廈內的走廊、外牆、平台都是阿公的,位於這些公用部份的僭建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需要負責,如沒有法團,共同業主就要合力清拆。 僭建清拆令 有意在修葺楼宇及拆除僭建物方面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名单,以及注册承建商名单备存于屋宇署,可供免费查阅。 屋宇署可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规定拆除须予以取缔的僭建物,或发出法定警告通知,并把通知注册于有关的物业业权记录上。 就「警告通知」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發出了2,184封,2006年發出了8,498封,今年首10個月則發出了7,098封。 就上述被定罪的個案而言,最高的罰款為五萬元,而平均罰款約為五千五百元。

僭建清拆令: 結構縮減

他指該署將不少工作外判,包括由視察至清拆天台屋,卻成效不彰。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則表示,天台屋難於取締的關鍵在於業權,因天台業權複雜不清,但署方卻要「出師有名」,在未找到業權人情況下,署方無從入手。 他坦言即使找到業權人,再由署方發出清拆令,要求業權人清拆天台屋,但執行時卻會引發很多糾紛。 縱使成功趕走天台住戶,一旦再遭人霸佔,各部門包括社署及屋宇署等又當作新個案處理,歷時漫長,故要解決天台屋問題,必須從修改法例入手。 此外,由屋宇署剛剛對物業發出清拆令,直至命令在土地註冊處完成登記 (俗稱「註契」) 往往需時一段時間,故即使通過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亦未必能夠確定單位是否收到政府有關僭建物的清拆命令。 (三)屋宇署樓宇部的人員負責處理清拆僭建物行動的工作,這屬於他們執行其他各項與樓宇安全及維修相關工作的其中一部分。

清拆僭建物

有關命令涉及一個位於九龍城必嘉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38平方米。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2名業主發出清拆令,但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15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6000元。 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該2名業主於上月24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監禁。 對現行僭建物執法政策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必須小心行事,以免令社會無所適從,甚或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誤以為政府沒有打擊僭建物的決心。

法團會議可通過有關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或有關該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裝飾的決議,而該決議對管理委員會和全部業主均具法律約束力。 本報查冊發現頂樓和天台業權,由喜躍發展有限公司在2005年購入。 記者走到頂層13樓,從大門走進,該層被分間成至少20多個辦公室,惟所有公司均拒絕受訪,記者亦未能接觸到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