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繼承無遺囑8大優點2024!(持續更新)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把該公文再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新手教學】3分鐘搞清「轉讓契」VS「送讓契」… 「送讓契」即是饋贈單位,是指業主以$0成交價,將物業贈予買家。 不少人以為買賣印花稅是按樓價成交額去評估,因此$0成交價的「送契價」便不需要交… 內地繼承無遺囑 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 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
  • 然而,由於香港沿用的是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物業記錄只會反映不動產契據丶轉易契及其他檔的記錄 ,並不反映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情況。
  • 因此,如果中國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大陸和香港兩地的資產,以在中國大陸的公證處訂立為宜。
  •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 鄒某去世後,他在內地所生的女兒將他在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中513.3萬元轉走。
  •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這是頗為複雜而又必須正視的問題(近者以霍英東家族為例,霍英東先生有一妻二妾,妻誕三子三女,大妾育四子,二妾生三子)。 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內地繼承無遺囑: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涉案遺囑符合香港法律規定並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具備法律效力。 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於內地財產,故其在內地的存款應當由趙某、鄒某蘭、鄒某潔繼承。 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未經遺囑繼承人同意佔有鄒某的內地遺產,侵害遺囑繼承人的財產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令鄒某紅等向趙某等返還上述存款人民幣513.3萬元及利息。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繼承人鄒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鄒某所立遺囑的方式、效力審查,應適用香港法律。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

  •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 無可否認,在內地繼承實務中,繼承權公證書是很常用的用以證明針對特定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文件。
  • 鑒於內地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免稅手續程序比較煩雜,建議客戶可以委托內地律師辦理。
  •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關於「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 即根據租用保管箱的合約條款,該保管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的任何其他租用人自保管箱取去物品 ) ,法例也訂明了具體的安排。 在死者已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法例規定備妥,銀行可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物品的權利。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內地繼承無遺囑: G. 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如果是內地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則將來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序上,可以同時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同時並行和獨立進行,並沒有需要先後辦理。 而在確定遺囑訂立的有效性上,如果符合中國內地法律有關遺囑訂立方式的規定,將也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遺囑訂立地法律,居籍或慣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地法律)。 因此,如果中國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大陸和香港兩地的資產,以在中國大陸的公證處訂立為宜。 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處理為宜,因為該遺囑將來需要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然後才能到內地辦理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務。

內地繼承無遺囑

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因為在內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繼承權人的範圍是不同的,區別比較大。 特別是,在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權益比較優先,而父母的權益比較靠後;而在內地的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權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益是同等的。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內地繼承無遺囑: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當中引述一個案例稱,一位女子雖然是獨生女,卻無法100%繼承已故父母的房屋。 香港居民鄒某於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其妻子趙某為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將其名下不動產及動產平均贈予其妻子趙某、女兒鄒某蘭、鄒某潔。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死者任何部分的遺產,而該部分遺產並未列於有關的資產負債清單或額外清單,即屬違法。 現時香港樓價高企,情侶要買得起樓,可能都需要兩人一齊夾份。 內地繼承無遺囑 不過,情侶夾份買樓亦有風險,就是不幸分手後,物業資產要如處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第5條,假如中國公民身處香港並意圖無限期地以香港為家,他將取得香港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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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內地繼承無遺囑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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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內地繼承無遺囑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內地繼承無遺囑: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由於香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區 (見Re NDT Trading Ltd 2 HKLRD 409),《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有關中國公民在「境外」的遺產分配的條文並不適用。 一般而言,要確認被繼承者在香港是否擁有不動產,第一步應前往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 然而,由於香港沿用的是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物業記錄只會反映不動產契據丶轉易契及其他檔的記錄 ,並不反映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情況。 舉例說,若登記冊上的買家名字是某甲,但購買該物業的資金來自某乙,那麽,即使登記冊上的業權擁有人為某甲,在香港法律下,某甲只有不動產法律上的擁有權,他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人,而非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持有人。

內地繼承無遺囑

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內地繼承無遺囑: 港立遺囑 繼承內地物業有效

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不同,當客戶失去心智後,一般授權書就會失效,但持久授權書則會繼續有效。 持久授權書有一個訂明的表格,並必須由律師及註冊醫生見證。 本人已查閱貴公司的 私隱政策和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同意貴公司使用本人於此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斷定成年死者的居籍時,須檢視 其身故前身處的國家或地區;及(2)死者是否意圖無限期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的後嗣)。

由於香港律師樓顯然對於香港法律的規定更加熟悉,港人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在香港律師樓由香港律師辦理其實是更加合理些的。 在許多時候,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沒有。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內地繼承無遺囑: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楊振權上訴庭法官在判詞第43段指出,由於盛女士在死亡前居籍乃在內地,她在香港經營的公司所獲得的營業收入乃動產,按內地法律被視為她和丈夫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死者不得自行訂立遺囑分配。 根據香港普通法,在無遺囑情況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由此可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中港兩地對處理中國公民在港財產並無原則上的分歧。 然而,由於中港兩地對個別字詞,譬如「居籍」和「最後住所地」的意義並不完全一樣, 我們並不能抹殺中港法律處理個別案件時或可產生矛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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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 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 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及以外的個人,而受遺贈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國家、集體單位,而且,受遺贈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內地繼承無遺囑: 律師博客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前引法例第12條規定了借腹產子(代母產子)情況下,必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法院判令才可確立父母地位。

內地繼承無遺囑: 收費︰CEPA附件( 中國公証文件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對稱,指繼承人的範圍、順序、所繼承遺產的份額皆由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 內地繼承無遺囑 因這種繼承製度的特點是各類繼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額,亦稱份額繼承製。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內地繼承無遺囑: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參加了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只涉及一個步驟,就是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申領《加簽證明書》以核實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 (四)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 如果遺產中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標的之價值大於債務標的之價值,遺贈人可將全部遺產贈給受遺贈人,最終受遺贈人應得到財產利益。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待遺產承辦處從遺產稅署取得授予書的原件和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並從歷史檔案館取得授予書的檔案之後,遺產承辦處的職員便會發信通知你。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中國內地《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繼承,是由有合法繼承權的人經過確認其繼承權,而直接取得死者的遺產。 而香港的遺產管理人制度下,遺產管理人/執行人是作為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遺產並管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在獲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後,就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該遺產,將遺產依法分配給有繼承權受益人,或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遺產。

內地繼承無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因此,在內地對遺產進行管理,也無須取得任何授予或同等文件。 廣東省高院指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申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8 個月;至於其他情況,「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2 個月。

內地繼承無遺囑: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客戶如何自己不能親身前往內地辦理繼承手續,或因內地繼承手續繁瑣(特別是涉及房產繼承過戶的手續時),則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辦理在香港和在內地的所有繼承手續,客戶自己不需要前往內地。 本所律師具有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執業資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戶辦理涉及香港和內地的所有繼承繼承手續。 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安排》。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