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遺產繼承手續2024必看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現實中,由於處理跨境辦案文書的要求較為複雜,程序亦非常繁瑣,因此有權繼承人宜聯繫具備兩地辦案資格之律師安排處理。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就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辦理登記死亡登記處與申請辦理死亡登記有關的表格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需要註意的是,香港高等法院對於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的執業年限、法律意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是有規定的。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因此,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地律師需要就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徵詢香港律師的意見,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出具法律意見書。 因為要在內地取得死亡公証書先可以在港辦理公屋轉名手續..朋友今日一家到內地辦理,點知公証署話要睇死者遺 …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中國內地法定繼承條件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 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 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不同,當客戶失去心智後,一般授權書就會失效,但持久授權書則會繼續有效。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持久授權書有一個訂明的表格,並必須由律師及註冊醫生見證。 使用滙豐流動應用程式及網上理財服務,即可安坐家中,輕鬆理財。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第六步: 遺產分配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内地公证处、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的实践模式。 就遗产继承法律事务而言,通常,我们会作为香港律师,向内地机关出具一份有关该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经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提供给内地公证处、法院,作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径。 该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香港不属于外国,但就该法的适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视为外国法律的)。

不少港人在內地均有自住、度假、投資或祖傳的房產,而大部分也沒有留意這些房產在他們百年歸老後的傳承問題。 筆者在這裏透過一個典型案例,為大家分析一下其潛在的問題。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2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要求我為外地公文取得認證?

不過,由於物業位於國內,所以一切繼承手續及程序都要在國內辦理,房產繼承條文也是在國內才能生效。 隨著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聯繫日期密切,以及內地居民富裕程度不斷增加,許多內地居民會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購買股票、房產或者香港購買保險產品。 在香港購置資產的內地人士一旦去世,其在香港遺留的資產,必須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取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之後,才可以將遺產轉名過戶或提取遺產。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因此通常會請每位繼承人各自去申請印鑑證明,最晚這個時候收集完即可。 「一般繼承登記」(即按應繼分繼承財產)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只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才需要這個步驟。 繼承人應自死者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死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公證登記

2008年,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便曾審理一宗有關一名居籍上海盛姓女商人的動產分配案件: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訴 劉越琨 (民事上訴案2007年第154及155號)。 楊振權上訴庭法官在判詞第43段指出,由於盛女士在死亡前居籍乃在內地,她在香港經營的公司所獲得的營業收入乃動產,按內地法律被視為她和丈夫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死者不得自行訂立遺囑分配。 根據香港普通法,在無遺囑情況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由此可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中港兩地對處理中國公民在港財產並無原則上的分歧。 然而,由於中港兩地對個別字詞,譬如「居籍」和「最後住所地」的意義並不完全一樣, 我們並不能抹殺中港法律處理個別案件時或可產生矛盾的可能性。 4、申請人憑中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產資源局等)按法定程序辦理遺產繼承事項。

  •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法律規定。
  • 若所有繼承人尚在分配遺產時,遺產卻遭其中繼承人私下盜領。
  •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 比較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中國內地居民過世後,遺產承辦處將確認遺囑是否有效,物業遺產繼承常要不少手續程序。
  •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客戶只需在香港辦理委托本所處理的手續,其餘事務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戶不需親自到內地辦理。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內地遺產繼承手續: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來處理: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繼承權。 香港高等法院在辦理內地居民申請的遺產承辦書時,對於遺留於香港的動產如股票、銀行賬戶的現金等,如上所述,需要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來確定繼承權人,那麼,香港法院如何確定中國法律呢? 通常的做法是由內地律師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對此作出說明。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的遺產涉及內地和香港兩地的法律,是比較複雜的法律程序,應該由香港執業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