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繼承權6大好處2024!(小編貼心推薦)

順帶一提,如果遺產物業尚未繳清按揭貸款,則視乎遺囑有否安排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否則就由繼承人負責餘下之還款。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公屋繼承權 網站所顯示的資訊或與金融機構或服務供應商之網站有所出入。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

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如同一般申請公屋程序,合資格的新戶主,須要進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不同家庭人數的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可參考公屋申請2021一文。 公屋繼承權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通過收緊公屋富戶政策的豁免安排,委員會主席黃遠輝表示,在計算資產上限時,不會計算某些一筆過的款項,包括退休金、保險賠償金、交通或工作意外等賠償金,在往後的資產審查都會剔除有關金額。

公屋繼承權: 新界:

下一代的盤算是:一旦雙親離世,他們自己非該公屋的註冊住戶,不可能繼承公屋的租用權利,長期以來,香港人把公屋當成一個個人非正式「資產」,是永遠屬於自己的,一旦入住就不願放棄。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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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方法,子女預早以白表資格抽新居屋或白居二,但是抽籤就好像買六合彩一樣,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中籤,漫長的等待到最後,可能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下一位元階之人士全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 例如,若第一位階之配偶(妾)及後嗣均不尚存,則第二位階之父母可獨享遺產;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位階之人士均不尚存,則由第五位階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分享全部遺產。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公屋繼承權: 公屋子女繼承2022: 遺產繼承流程:結語

黃遠輝說,如果公屋住戶擁有住宅物業,不論該物業的大小,一併都要收回公屋單位。 如果有關物業的權益是透過法律承繼,例如離婚及遺產,不能夠放棄,但亦不能入住,就可以申請酌情處理。 另外,若所有家庭成員都超過60歲或領取傷殘津貼,這些住戶將不受新富戶政策影響。 黃遠輝說,無法計算新政策下有多少住戶會否影響,因為以往的申報做法不同。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 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記得英國以前有案例,若遺產受益人有積極參與協助遺囑制定過程,這已構成一個可疑的情景,變相推翻訂立遺囑的人具充足認知能力的前設。 回歸個案討論,由於爸爸本身已是90歲之高齡,是否仍有足夠的能力處理遺囑,背後有沒有人協助呢? 由於女保安成為了遺囑的受益人,究竟爸爸在訂立遺囑時,女保安有沒有積極參與其中,又成為另一關鍵。 一份遺囑是否合規,很大程度視乎死者是否有意願去訂立遺囑。 但我們要判斷其有否訂立遺囑的意圖,除了要看訂立遺囑時,他有沒有清晰陳述表達怎去處置逝世後的資產外,還會衡量訂立遺囑時,究竟他本身是否具足夠認知能力。 取得承辦書後,即使物業未完成轉名,遺產代理人仍有權代為將物業出租放售。

公屋繼承權: 物業繼承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果具備同等資格的人士多於4人,例如身故人士配偶已不在生,同時子女多於4人,若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而有關遺產繼承大致可分為有遺囑以及沒有遺囑兩個情況。 根據「富戶政策」,如家庭入息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5倍,或總資產淨值超過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 ,須遷出現居公屋單位。 不過,若住戶有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申請暫時居住,房委會將視乎實際需要批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最長可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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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周報》有評論指出,「丁權」制度強調男性子孫的財產繼承權,是傳統中國法律的遺存,是「中華法系」在現代社會裏所留下的一定的痕跡。 鄉議局歡迎裁決,指出丁屋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判決確立丁屋政策合法合憲,促請地政總署回復正常審批速度,政府應該認真商討如何理順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進北部都會區發展。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為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鄉議局認為,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准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公屋繼承權: 房屋署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若參與「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長者必須年滿60歲,較年輕家庭成員則須簽署一份意願書,承諾照顧年老家庭成員及與其共住。 因興建船灣淡水湖而拆卸,取代小滘的文光學校,成為小滘,金竹排及大滘三村的學校。 沙田公立美林小學:原址在2005年與循理會白普理基金循理小學下午校合併為循理會美林小學,2010年遷往東華三院譚兆小學舊址。 全完第三校:原址在大窩口新區14座,1980年遷往沙田沙角邨並更名「基覺小學」,於2009年被明令殺校。 青衣公立學校:前身為「永聯學校」,為昔日涌美村內(今藍田村一帶),至1930年代逐漸廢棄。

公屋繼承權: 土地訴訟費用有哪些?專業律師告訴你重要卻容易被忽略的4件事(上集)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班傑明富蘭克林說過:我們的新《憲法》現已製定,且有望確保永久有效,但除了死亡和稅收,這世界上沒有什麼是確定的。 是故,不管你在哪個國家, 遺產稅與贈與稅 ,都跟你我的出生以及『身後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若你正好要與 遺產稅跟贈與稅 打交道,別忘了善用 2022遺產稅 跟 公屋繼承權 贈與稅 免稅額度的最新法規。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不過建議後來不了了之。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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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至於申訴署踢爆有租戶持房協與房委會雙重戶籍,房協物業管理總監葉錦成解釋,有關個案多涉離婚,需要辦妥手續才可取消另一邊戶籍。 他指每個月均有數十宗雙重戶籍個案,相信日後出售居屋時個案會更多,強調房協近年已主動刪除雙重戶籍措施,至今已完成處理所有個案。 不過,房協發言人前日回應曾表示,仍在處理去年九月出現的雙重戶籍個案。

公屋繼承權: 繼承遺產物業必知:業權/按揭/凶宅問題

【遺產業權】繼承遺產物業10大FAQ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 公屋繼承權 並需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4.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 【公屋 / 富戶政策 / 遷出 / 暫住證】公屋租金平空間大,有人為了長住公屋自願減薪,以防超出入息或資產限額被迫遷出。 有網民表示,本來一家三口住在公屋2房單位,由於父親離世,兩兄妹欲申請轉為新戶主,惟入息及資產超出限額,要求他們遷出單位,樓主因而相當苦惱,發帖求問大家有何方法,「有冇得上訴?」。

  •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 於1982年遷至新蒲崗樂善道161號,並改名為樂善堂王仲銘中學。
  • 如原本只得2名聯權共有人,在世的聯權共有人,便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
  •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為經修訂後的「富戶政策」所用的水平。

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轉讓業權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 (破產個案除外)。 律師須擬備一份轉讓契據初稿,交往房委會法律事務分處批核。 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5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公屋繼承權: (三) 繼承順位媳婦在哪裡?

如不需要「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即俗稱限定繼承),不用做此步驟。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根據《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動產,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生前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 但這過程可能需要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指明香港法律下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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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參考:死者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 若住戶拒絕申報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填報家庭入息及/或申報其家庭資產水平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如在香港並無擁住宅物業,住戶便須填報其家庭入息資料;以及申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但暫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若申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無須填寫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家庭資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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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如在土地註冊處查冊,送契樓會有贈契 (Deed of gift)的註明。 如身故者持有海外物業,其遺產繼承則受當地法例規管,或需依法繳交遺產印花稅(香港現已取消徵收遺產印花稅)。 視乎餘下的家庭成員人數,例如一個四人家庭,假設轉名後最終只剩一人居住,該單位很大可能被房署視為寬敝戶,亦即餘下家庭成員的居住面積,超出既定的編配標準,或需要調遷至較細單位。 以上表格亦可於各屋邨辦事處領取,填妥表格後,要連同戶主離世或遷出的證明文件一併提交,例如離世要出示死亡證,遷出要出示新住址及相關證明等。 舉例,假設一個四人家庭,父親是戶主,父母與哥哥一起抽居屋,並成功購入,父親的戶主資格,可轉給未有參與抽居屋的的弟弟。

公屋繼承權: 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法人是什麼?專業律師帶你一次分清楚!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如本身沒有樓,承繼綠表居屋當然不是問題,就算入息或資產超過綠表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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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物業方面,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可變賣物業,但遺囑執行人須確定受益人是否同意出售,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無權變賣物業,就算已變賣了的物業,受益人事後有權追回。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配偶可先取得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 在50萬元分配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配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 因為身故人士遺有後裔,其身故人士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果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身故人士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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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位階繼承人(或,如第二位階繼承人不尚存,則由第三位階繼承人繼承)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的50%(如有的話)。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兩項條件。 公屋繼承權 都會駅業主反對將軍澳132區申請遊行,令都會駅人氣急升。

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及家庭總資產淨值並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的家庭,成功加戶之後,住戶須按家庭入息水平繳交單位的原有租金、倍半/雙倍淨租金 另加差餉,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與房委會「富戶政策」相若,若住戶在本港擁有住宅物業、或家庭入息超過申請出租屋邨入息限額的5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出申請出租屋邨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離其單位。 若住戶在本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但入息超逾申請出租屋邨入息限額2倍但不高於3倍,則須繳交倍半租金;而入息超過申請出租屋邨入息限額3倍但不高於5倍,則須繳交雙倍租金。 黃傑龍介紹,新政策只適用於新入住房協出租屋邨的申請人,以及將租約轉換予非戶主配偶的情況。 上述租戶住滿10年後須進行入息及資產申報,其後每2年再作申報,如家庭狀況有所改變,包括轉換戶主或增加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2年進行入息及資產申報。

上述提到的平均輪候時間約5年半,但非長者1人申請者的輪候時間則長得驚人。 若有懷疑或接獲舉報,房屋署會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向香港以外的有關部門/機構查詢。 在暫准居住證有效期內,如住戶不再於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他們可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提交證明文件申請批出租約,繼續居於現居公屋單位。 住戶亦需同時申報其家庭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以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