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務管制條例2024詳盡懶人包!內含劏房租務管制條例絕密資料

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後巷或庭園,由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故相關的僭建物未必受保障。 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陳帆指,雖然受條例涵蓋,但政府並非將非法劏房合法化,強調租管不會影響相關部門的執法行動。 不過,劏房租務管制並非包涵所有種類的劏房,當中寮屋等則不受惠。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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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若業主加租時,幅度高於上述法例規定的上限,租客可以作出投訴。 而條款列明,若業主出現相關情況,租約會自動跟照首兩年的條款,包括租金,即業主反而無法加租。 截至去年12月底,估價署處理了10,578份表格AR2,並識別了共899宗業主涉嫌違反有關規定的個案,並已就65宗有關表格AR2個案向涉事業主發出警告信。 差估署稱,租務管制條例僅生效約一年,部分業主可能仍未清楚了解相關規定,已於去年11月加強推廣及宣傳工作。 租務管制條例實施一年後,不少劏房戶反映業主未有向他們提供電費及水費單副本,遂無法得知帳單總額。 按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於2022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94%受訪者是按用量收取電費,而每度電費中位數為1.5元。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7章)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代表認為地監局作為法定機構,就新租管條例生效後似乎只是推出過一份執業通告,並於1年後再推出同一份執業通告。 而局方監管地產代理為業主及租客提供真實租務資訊不足,導致地產代理輕視墮入法網,紀律操守成疑。 陣線建議局方應亡羊補牢,大大提升監管力度,並經常審視監管情況,以確保地產代理的專業質素。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第 IVA 部次期租賃租金的計算機(*於2023年10月起提供)

自由黨主席張宇人指,該黨過去認為租管違反自由經濟,但近年目睹業主嚴重剝削劏房戶,支持修例。 經民聯石禮謙直言地價貴兼政府政策拖延時間,是引致房價高企的主因,促當局改善程序加快起樓。 他提出修正案,就租客有權享加入兩項不適用情況以加快市區重建速度,被否決。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說,理解有議員關注草案並無設起始租金,由於現階段未掌握劏房數據,無法客觀、公平制訂起始租金,故在當下制訂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 本港劏房問題嚴重,政府早前公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即《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並於本月22日生效。
  • 社區組織的職員曾參照應課差餉租值為強哥估算,發現他租住的劏房租金市值僅3700元。
  • 在這種情況下,劏房的業主(包括二房東)都不願意與租客簽長約,以便可以及時提出加租。
  • 自成立以來工作小組舉行多次會議,並委聘獨立學者或機構,就所涉及的社會、經濟和法律課題進行專題研究,並就「劏房」實況及「劏房」租客社經特徵進行調查。
  • 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 首先,政府於 1973年 5 月把一系列有關業主與租客事宜的法例整合成現時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簡稱《條例》,把適用於戰前住宅樓宇和戰後住宅樓宇的租務管制措施,分別納入為《條例》第 I 部和第 II 部。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政府未掌握劏房市場租金數據就要制訂客觀、公平和合理的機制去決定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陳帆又形容通過草案只是第一步,預料新法例2022年1月下旬實施,政府會適時檢討成效,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措施。 至於如循法律途徑,原來業主「只追租、不收樓」,與追租同時收回物業的處理方法其實有所不同。 於今年初生效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保障租客租住權、限制加租上限等,成為基層人士的「救命稻草」。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社協並指,現時有關劏房住屋質素的規管力度不足,條例未能為劏房安全問題拆彈。

  •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 由於社會上有關業主不合理加租或租客經常被業主逼遷的投訴此起彼落,而這些投訴大部分來自居於分間樓宇單位的租客和代表基層利益的關注團體,2010年代有部分人士建議重新推出某種形式的租務管制,以保障基層租客的權益。
  • 調查顯示,49%受訪者認為劏房租管條例保障不足; 85%受訪者贊成政府應規管劏房居住環境;73.6% 受訪者支持劏房發牌制,及64.2% 市民贊成政府應擬定解決劏房問題時間表。
  • 有了這個保障,租客就不用每隔1年就得面對1次要麽接受加租,要麽就得搬遷的困境。

政府回覆稱,新例生效後首11個月,共處理了約1萬份劏房業主提交的租賃通知書表格,並已識別近千宗涉違例個案,但有關注團體稱,相信過去一年劏房實際租賃宗數及違規情況遠不於此,推測或有業主藉灰色地帶避開新例規管。 有業主在疫情放緩後開始加租,即使管制條例有限制加租幅度,但由於本身租金定價高,對基層租客而言難以負擔。 60歲的黃先生從事麵包生產,租住荃灣一間位於單棟樓內的70呎劏房,月租4,100港元,呎租約58.5港元,租金已佔他收入息接近一半,生活壓力沉重。 他輪候公屋約3年,預計自己未來6年仍需住在劏房生活,期望政府檢討條例設立「起始租金」,藉此讓劏房租金有一合理及可負擔的水平。 立法會於2021年10月三讀通過《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四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預計2022年1月生效。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向政府提交報告,闡述本港「劏房」的現況,並就應否對「劏房」實施租務管制及其可行方案向政府提供意見和建議。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台

民建聯今(12日)公布市民對劏房租管意見調查結果,發現近半受訪者認為劏房租管條例保障不足,七成受訪者贊成實行劏房發牌制。 此外,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 其後,政府不時以「標準租金」的某百分比,來釐定可容許的租金升幅。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針對劏房戶被業主濫收水電費問題,政府於今年初實施租務管制條例,但實施逾半年仍是「零檢控」,濫收問題仍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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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政府在 1977 年 11 月進一步修訂第 II 部分的管制內容,將加租因數由「四」下調至「三」。 林太一家五口居於油尖旺區一200呎劏房,上月底與業主簽訂新租約,書面租約的樣本卻是在文具店買回來,當中無列明劏房的設施保養範圍。 她們一家的水費每立方米繼續收18元,每度電更收取1.8元,與上一份租約相同,懷疑業主濫收水電費,雖然她知道業主有機會違例,但不清楚投訴途徑,又擔心投訴不但未能解決問題,業主更會立即停租,認為新條例仍難保障租戶。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可否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

結果發現約25%受訪租戶與業主僅訂立口頭租約,其餘有簽訂書面租約的租戶中亦有逾40%的租約未有加蓋印花,換言之租約不受法律保障。 有劏房戶反映,即使書面租約已到期,但因業主未有主動提出簽署新的書面租約,擔心若自行提出,會引起業主不滿及被加租,故以約定俗成的方式繼續居住單位及繳交租金。 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施麗珊批評政府對劏房租戶保障不足,遲遲未有訂立起始租金。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1952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年訂立的《1952 年租約(延長期限)條例》,簡稱《1952 條例》,目的是禁止戰後住宅樓宇的業主於租客入住後三年內驅逐租客,並訂明應付租金為雙方協議的水平。 《1952 條例》主要適用於那些已繳付「匙金」(頂手費)或建築費以獲得租約,並遵守普通法內所隱含的責任的租客。 《1952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主要針對當時以每月續租形式執行的口頭租約的普遍情況。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有關推廣《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 部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法案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法案如在本立法年度內通過,最快可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實施。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估價署又指已委託6間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等。 6間非政府機構包括新家園協會香港島服務處、新家園協會九龍西服務處、油尖旺民生關注會、香港單親協會、新界社團聯會社會服務基金及沙田居民協會。

該會希望政府運用新公布的打擊四招,切實幫助這批弱勢群體,對業主加強監管,主動上門巡查,水、電錶的問題、有無租約的問題,也要多宣傳教育租客,讓他們了解條例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而由於經濟環境轉差,空置率上升,因此港英政府認為有關管制已非必要,故容許《1921 年租務條例》自動失效。 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面對刑事檢控,可能會留案底及入獄。 反過來說, 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 所有妥善擬訂的按揭契,都會包含一項條款,規定按揭人(即業主)在把物業租出予第三者(即租客)時,都必須先取得承按人(即銀行)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