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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勞動部認定的責任制有以下條件:「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例如,電視劇中王怡晨的百貨公司工作,根本不是責任制。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勞基法84-1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
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84-1: 二、「責任制」勞工同樣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若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也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勞基法84-1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 工作10年的保全,換過7、8家保全公司,都是普遍的現象。
  • 上開規定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可不受每七日應休一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可不受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責任制仍要打卡、出勤紀錄:即使工時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因為還是有正常、延長工時的上限,所以還是需要出勤紀錄。 四、使用本授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編輯、改作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目的或內涵不符,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

勞基法84-1: 責任制有加班費嗎?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勞基法84-1 勞基法84-1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真正被認定為適用「責任制」的工作,只限於勞動部指定的職業,且需要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也必須報請地方政府的勞動局核備,才能以「責任制」之名要求加班。

勞基法84-1: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此外,每七天休息時間應不得少於77小時,以及每12週之每月平均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 為確保船員休假及例假的權益,除國定假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外,每七天應至少有一天例假,因作業需要得於兩週內安排兩天休息,做彈性調整。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四)當然,如果雇主給的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那麼加班費的時薪,就應該以勞工實領月薪除以每月30日,再除以每日工時10小時計算。 (三)在本案例中,每月工時240小時的保全人員,每月基本工資應為 23,100+ 96.25×( ) = 29,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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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勞基法84-1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84-1: 你的「責任制」是真的還是假的? —— 勞基法 84-1 條才沒有老闆說的那麼好用

正常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如果是合法的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工作者,那麼工時和例假可以另行約定,且約定書需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經由彈性約定,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最終,公聽會主席劉建國裁示勞動部在三個月內作出護理之家監護工適用責任制的評估報告。 對此,主管長照機構的衛福部與主管勞動條件的勞動部看法分歧,前者認為監護工可一體適用責任制,而勞動部官員則認為護理之家監護工已適用變形工時,責任制並非最好選擇。

勞基法84-1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親愛的網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後稱本局)網站非常重視並尊重網友的隱私權。 為了幫助您瞭解本局網站如何收集、應用及保護您的個人資訊,請詳細閱讀以下本局網站隱私權暨資訊安全保護政策,本政策將幫助您了解,在您使用本局網站以及其延伸服務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時,我們收集、運用及保護網友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原則。 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勞基法84-1: 基本工資調升了!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資怎麼給才符合基本工資規定?

時至今日,實務上不乏以「責任制」之名違法濫用之案例,致使勞資爭議迭生。 「責任制」因字面理解容易讓人產生在既有的工資下,勞工必須自行負責直至工作完成為止之錯誤解讀,日商企業多因對台灣法令的不瞭解,導致對制度內容有所誤解而不慎觸法。 (一)許多勞工及雇主都以為「責任制」便是指勞工需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雇主不用另外付加班費,這其實是嚴重誤解了責任制的定義。 縱使勞工曾與雇主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也不代表雇主就能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勞工超時加班,或是不給加班費。 這些「責任制」的勞工,只是在工時、例假等規定上與一般勞工不同,但雇主仍應遵守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相關規定。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84-1: 電影製片工作人員是否納責任制  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13日再度交鋒

此外,同一場會議也將討論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隨同市長行程的專案攝影職工、臨時人員及採訪車駕駛,以及不動產估價師助理,是否納入責任制。 前者台北市政府已開先例,後者不動產估價師已納入責任制,助理是否也應納入將再次討論。 據了解,這次申請希望納入責任制的工作類型包括燈光、妝髮、特效、錄音師、攝影助理、場助等,預估影響人數約4000人。 工作10年的保全,換過7、8家保全公司,都是普遍的現象。

舉例來說,身為機動保全的小谷(化名),有次被派到新的社區大樓,保全公司為了貪圖方便,確認他曾做過大樓保全後,便搪塞他:「火警系統只要一看就會了。」事實上他卻不熟悉相關設備的操作。 他也曾遇過,只因不想在火警系統故障誤報時接到住戶的抱怨電話,所以直接將社區火警系統關閉的保全公司。 責任制並非把工作做完才可以下班,不論平假日都需要沒日沒夜的工作。 事實上,責任制在勞動基準法中仍有相關的規範與保障。

勞基法84-1: 勞動部25日召開諮詢會議,討論是否將出國採訪記者、禮儀服務人員與國考闈場人員納入責任制。(攝影/蕭芃凱)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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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適用於經由本局網站搜尋連結之其他網站,當您在這些網站進行活動時,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大量解僱計畫通報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2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勞基法84-1: 相關新聞

許多勞工及雇主都以為「責任制」便是指勞工需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雇主不用另外付加班費,這其實是嚴重誤解了責任制的定義。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但只要被認定為適用84-1 條的責任制工作者,就完全不受上述的規範。 政大法學院教授林佳和曾建議,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要廢除,再重新建立,對於工作時間要設例外規定,針對不同行業訂立的規範,訂定「工時框架的規定」。 去年華航罷工抗爭其中一個訴求就是公司不能強制勞工簽下84-1協定書,因為空勤組員已經被認定是責任制,只要勞工簽下書面約定,工時就可以被無限上綱。

勞基法84-1: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如果違反當地的規定,第三步驟「核備」就不會通過。 相反的,倘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 所以,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 相反的,雖然是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如果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 至於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當然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

勞基法84-1: 個人工具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84-1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84-1條早就被認定是「血汗條款」,距離上一次將新的職類納入責任制已經是四年前,如今,勞動部又擬將出國採訪記者、禮儀服務人員與考試闈場人員納入責任制。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勞基法84-1
施。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 例二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各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或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得適用,故約定書工作項目中須敘明:『屬首長、主管或獲有配車人員之專任駕駛』(一般公務車駕駛不適用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基法84-1: 勞工朋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84-1: 勞基法84-1約定書核備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7)休假:勞工休假日 ( 即勞動日基準法第37條所稱紀念日、勞動節等 )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6)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例假日( 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