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條例8大優點2024!(持續更新)

知識產權署是制定知識產權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識產權,以及推廣保護知識產權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門,負責就知識產權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供專業政策意見和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就各項知識產權條例草案擬稿給予意見。 此外,知識產權署亦負責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的工作。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三)如議員所述,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為確定物業業權,法律執業者需就物業轉易及房地產交易進行繁重的查閱土地紀錄工作。 新制度可以簡化查閱土地紀錄的工作,為業界及買家帶來便利。

土地註冊條例

1949年4月1日與公司登記所、商標登記所、破產管理處、信託管理處和婚姻登記所合併,成立註冊總署(又稱登記總署)。 1993年5月註冊總署解散,土地註冊處成立,代替田土註冊處(俗稱田土廳)負責土地和業主立案法團的註冊工作。 但是若租賃協議含有續租權的條款,則即使其租期並不超逾三年,亦應予註冊。 可行使的續租權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有關物業的權利,所以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因此也影響了有關通知及與第三方競爭優先次序的原則,故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協議亦應予註冊。

土地註冊條例: 土 地 註 冊 處 通 訊 第 五 十 四 期

業權的明確性是業權註冊制度的主要特色和優點,為確保業權的明確性,現不擬把「強制更正」規則應用於「新土地先行」方案的新土地。 香港的律師分為事務律師(律師)和訟務律師(大律師)。 土地註冊條例 截至2017年8月,香港有1,421名執業訟務律師、9,271名執業事務律師和882家本地律師事務所。

到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 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 而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若租契一方是個人,只要文件說明本身是一份契據,或該文件說明已經蓋章,或該文件載有擬作為或用作表示印章或印章位置的任何標記,該文件便已經當作經已蓋章。

土地註冊條例: III)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政府與主要持份者就「兩階段轉換機制」進行了廣泛的討論,惟目前尚未就此建議完全達成共識,特別是就如何為現有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的業權鏈查核上仍存在分歧。 (一)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本質上十分複雜,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並且影響深遠。 自《條例》制定以來,政府對《條例》的條文進行了詳細的檢討,並就多個複雜議題,包括有關把現有土地及物業轉換至土地業權註冊制度的轉換機制、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等密切相關的事宜,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以應對並平衡各持份者的分歧意見,並致力尋求共識。 根據《土地註冊規例》的規定,土地註冊處處長在接獲任何人士的查冊要求和繳付所規定的費用後,便須向該人士提供所要求的土地紀錄。

土地註冊條例: 發展條件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租客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須於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你可選擇透過互聯網、郵寄或親臨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為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自第二屆立法會(2000年)開始,每屆議員任期改為四年。 現時的立法會屆別為第七屆,任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土地註冊條例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香港选举制度,撤销区议員在選舉委員會的當然议席,並大幅度减少香港立法會中的地區直选议席。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須先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適用於香港,並由特區政府直接颁布实施或在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工作。

土地註冊條例: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費用會由業主和租客分擔,但也可因應個別協議而異。 你可自行尋找租客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替你處理出租住宅物業的事宜。 不管哪一種做法,你均須在簽訂租賃前向準租客提供準確的物業資料。

  • 有關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詳細資料,可登入司法機構網址參閱土地審裁處庭長所頒佈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冊子。
  •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 2021年10月,香港立法會通過《2021年財務匯報局 (修訂)條例》,財務匯報局將更名為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並會獲得包括向會計師發出執業證書等權力,取代現時香港會計師公會部份職權。
  •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 建築 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 或之後展開,屋宇高度超過7.62 米,但不逾8.23 米,不 超過三層,或其上蓋面積及承重牆厚度符合該條例 附表第I 部分第1 段的規定。
  • 某些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要求較有靈活性,例如可由公司董事會授權一位或多位人士簽署。

任何一方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3條申請由土地審裁處作出售賣土地的命令,必須向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 任何人士若要就(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提出申請,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土地註冊條例 業主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請,而該申請不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他/她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甲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政府正探討不同方案,以確保公營醫療系統有足夠醫護人手,包括研究修訂《牙醫註冊條例》,據了解初步建議本地牙科畢業生實習一年後,才能正式註冊,又要求本地培訓的非專科牙醫在指定機構服務一定年期,暫定建議為兩年,正就方案諮詢業界及持份者。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連瑋翹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牙醫人手出現樽頸,不反對增加人手,但關注增加的人手會在哪個地方服務,他提到現時公立牙醫診所只服務公務員,建議讓牙醫到康健中心等地方工作,以確保基層市民受惠。 至於政府建議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連瑋翹表示,歡迎任何增加人手的政策,但關注非本地培訓護士的語言、及溝通能力,認為護士相較醫生更需要與病人溝通,尤其涉及基層醫療服務。

土地註冊條例: 屋宇署認可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 – 創巍工程有限公司Grand Engineering Limited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土地註冊條例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 警暴肆虐,港府對港人訴求視若無睹,中國官媒集體定調,《人民日報》直指香港房屋問題嚴重,撐促請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指地產商是時候釋出善意,不要賺盡每一分錢,企圖「政治問題,銀紙解決」。
  • 3.3 買方須確定該鄉村屋宇沒有違 反租契或新批約或建築牌照內任何契諾、條款或條件,包括關於發展或重建的契諾、條款或條件,因 違約可導致政府採取收地或其他執法行動。
  •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二)及(三)政府一直致力加強保障公共登記冊上所載的個人資料,並就公共登記冊的運作發出內部指引,指引內容包括:要求政府部門提醒查冊人士有關登記冊的建立目的及使用登記冊上個人資料的限制、收集及公開的資料不應多於建立登記冊的需要等。 土地註冊條例 雖然該政府內部指引並無要求查冊人士確認知悉登記冊的建立目的及使用限制,但現時已有近40個登記冊採取此項措施。 就記錄查冊人士的個人資料方面,現時該政府內部指引並無相關要求,但亦有一些公共登記冊要求查冊人士作出聲明時,提供他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地址等的個人資料。 )同年正式成立,1845年引入陪審員制度,至於終審權則與當時英國的其他殖民地一樣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行使。 在後期經不斷發展,當代香港的法院系統相當齊備,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等組成。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土地註冊條例》 第23條 土地註冊處處長有義務作出註冊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政府亦會藉此機會,了解護理界別及持份者,對要求合資格本地培訓護理畢業生及通過管理局舉辦的執業考試之非本地培訓護士,必須在公營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實習或服務一段規定時間的意見。 建議的目的為讓有關人士在公營醫療及社會福利界別,積累更多經驗,並因應公營機構在醫療體系內的核心角色,而協助公營界別紓緩護理人手短缺。 醫衞局表示,會就有關方案諮詢社會上的有關界別,包括護理專業、醫生及醫療界別、病人組織、社會福利界別及培訓機構,並於今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引進業權註冊制度不會減輕政府對其職員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彌償款項會先由彌償基金支付,其後由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向彌償基金償還有關款項。 土地註冊條例 政府會密切留意物業價格的走勢和其他相關因素,並待敲定《業權條例》的主要修訂建議後,計劃在臨近業權註冊制度實施時進行研究,檢討彌償上限水平和徵費率。

土地註冊條例: 上訴

這些年來,政府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務求就在《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土註條例》)下備存登記冊的現有土地進行轉換的擬議兩階段轉換機制;在新授予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新土地先行」方案;以及相關議題達成共識。 此外,若租約訂明租客可享有免租期(通常供租客裝修的時期),平均每年租金便會相應減少,須繳付的印花稅亦相應減少。 註冊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第3條,所有租契須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實際上,準備租契的律師在業主和租客簽立租契後一個月內將租契呈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仍可確保租契的優先權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上 的 物 業 地 址 應 與 土 地 登 記 冊 所 載 錄 的 相 符 。 自 2014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 第 2 號 ) 條 例 通 過 後 , 非 住 宅 物 業 的 買 賣 合 約 亦 須 繳 付 印 花 稅 。 為 免 延 誤 註 冊 , 律 師 行 應 先 把 文 書 送 交 印 花 稅 署 以 確 定 該 文 書 是 否 需 要 繳 付 印 花 稅 , 然 後 才 把 文 書 遞 交 註 冊 。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 第 128 章 ) 第 3 條 的 規 定 ,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租 約 , 即 使 不 送 交 本 處 登 記 , 也 不 會 影 響 它 的 優 先 權 。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土地註冊條例》 第5條 文書簽立後須予註冊的期限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的 規 定 , 土 地 的 文 件 在 法 律 上 的 優 先 次 序 , 須 按 照 各 自 註 冊 日 期 的 先 後 而 定 。 註 冊 並 不 是 強 制 的 規 定 , 但 註 冊 可 以 保 障 土 地 權 益 , 因 此 , 市 民 大 都 為 物 業 註 冊 。 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業主有確保租客在租賃期內能夠享用物業,以及出租物業適合居住的責任。 政府就回應話,現階段無計劃將限期寫入條例,但會考慮將限期寫入內部指引。 由於「強制更正」規則會令所有買家蒙受喪失業權予前擁有人的風險,因而損害業權的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