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10大分析2024!(持續更新)

不過要注意由於青富苑及蝶翠苑屬於重售項目,不少單位已經賣出,可留意兩屋苑的成交紀錄冊,做好功課才去選購單位。 柴灣蝶翠苑屬於單幢樓,共提供828個單位,單位實用面積介乎187至320平方呎,定價為98萬至207萬元。 青衣青富苑位於青衣青鴻路,鄰近藍澄灣及九號貨櫃碼頭,屬於兩幢40層高的大廈,共提供2,868個單位,單位實用面積介乎187至471平方呎。 豁免期通常為一年,其後按季續期,直至政府或契約持有人給予對方三個月的通知,終止豁免為止。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如果正式買賣合約是緊接著臨時買賣合約後 14 天內簽訂,便只須把正式買賣合約加蓋印花。 正式買賣合約必須於以下期限內加蓋印花: i)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30 天內; ii) 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 30 天內(如正式買賣合約是緊接著臨時買賣合約後14 天內簽署)。 買方律師向買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買方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住宅」及「商業」物業之印花稅繳付手續是否有所不同?

內部轉讓或近親轉讓的折扣價錢也有一定限制,如果想聲稱物業交易是內部轉讓,但合約上卻寫以一元交易的話,同讓有機會被視為送讓契而非內部轉讓,各位要留意清楚。 當然,也有一些處理手法較不良的經紀會刻意隱瞞物業的狀況,這時候就只能靠買家自己「醒水」去查冊。 如果稍一不慎簽訂了臨約才發現是轉讓契,而你又無法接受不能申請按揭的限制,就有可能要面對撻訂的結果。 買方律師審閱所有契據,如有問題就向賣方律師發書面提問,直至買方律師及買家滿意答覆為止。 買家更有權根據合約條款,向賣家提出進一步法律訴訟。 就物業交易而言,受委託的地產代理必須對閣下承擔謹慎責任,因為地產代理在交易中的處事方式會影響閣下的利益。

﹝3﹞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1﹞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1﹞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藉此也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首置優惠政策,亦多數是簽轉讓契。 「轉讓契」就是形式上以金錢買賣的方式轉讓業權,屬內部轉讓,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定下交易日期,因此需要繳交律師費。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送契樓的送贈法律程序一般需時 3 年才完成,業權並不穩固。 受贈人如想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根據執業通告指引,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這多數會令人卻步。

部分銀行承做甩名按揭,毋需雙方提供臨約,業主可於批出按揭後,自行到律師樓再做轉名合約。 整個甩名過程最快可於1至2個月內完成,主要取決於律師樓的處理速度,因銀行批核按揭只須1至2個星期。 在香港,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而遺產繼承的業權轉讓不須支付印花稅。 那如物業仍有按揭, 一般會由繼承人負責還款,除非遺囑另有安排,如由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 如果物業有租金收入,業主去世後就算業權未轉,遺產執行人也須就租金收入報稅及填寫物業稅報稅表,而業權繼承人則須就租金收入交稅。 另一做法就是以「送讓契」送出物業,無償地送贈物業,該物業即屬「送契樓」。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進行多次物業估價,找出最低估值

此外,住宅樓花的買賣受 2013 年生效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 621 章)的進一步規管。 條例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事宜,在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披露成交資料、廣告、銷售安排,以及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須載有的條文等方面,訂立詳細規定。 本人/我們並明確表示知悉,地政總署在處理本人/我們的上述申請時,會使用本人/我們在本豁免書申請表格上提供的個人資料。 本人/我們明白,本人/我們如不提供足夠的資料,地政總署可能無法處理本人/我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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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處理物業交易的律師費是多少?有關費用是否按樓價之定額比例計算?

因住宅物業的買家多數不完全了解物業交易的法律問題,地產代理協議之存在就是要保障他們。 如果閣下打算透過地產代理買入非住宅物業(例如工商物業)而不簽訂地產代理協議,閣下仍會受香港成文法(例如地產代理條例)、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規則(例如執業守則)及普通法的保障。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從買方角度來看,購買住宅樓花的法律手續與購買二手物業之手續相近。 閣下需要與發展商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其後再簽訂正式買賣合約,直至交易完成 / 交樓當天簽訂轉讓契。 兩者之主要分別在於住宅樓花的臨時買賣合約並不約束買家購買單位並簽署正式合約。 如買家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未簽署正式合約,發展商/賣方的補救措施僅為沒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的5%訂金。

多過一人以上共同擁有一個物業的業權,稱之為「聯名置業」。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其他共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近年來在地產市場上不時聽到「成功需父幹」等說法,即是父母送樓予下一代,部份會協助子女付首期,甚至將手上物業將轉名至下一代。 請瀏覽(nmg.com.hk/privacy) 閱讀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聲明。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轉讓限制年期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219 章)第 8 條,劃分聯權共有需要特定程序,而你應就該程序尋求特定的法律意見。 他可在離港前根據《授權書條例》(第31章)簽署一份名為授權書的法律文件,委任代理人代其行事。 根據授權書授予的權力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特定於某項交易的。

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4﹞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 知有債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IV. 正式賣買合約

如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1﹞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1﹞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居屋價錢比私樓平,原因是以免補地價方式購買,亦因如此,居屋設轉讓限制,私樓業主可以透過轉按甩名或轉名(通常在罰息期過後),日後便可以首置身份買樓慳稅。 「聯名置業」可再細分為「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 「聯權共有」,亦稱「長命契」,是指多於一人以聯名形式共同擁有一個物業的全部業權,如果其中一人去世,其他人將可自動繼承去世人士的權益。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曹德明指,已補價的居屋已當作私人住宅,如住戶狀況有任何轉變,其做法跟私人住宅相若,與房署無關。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按揭75減必看介紹

﹝3﹞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2﹞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1﹞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 ﹝2﹞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撤銷船舶之查封。
  • 申請人接納建議並繳付所需費用後,地政總署會發出豁免書函件,供申請人簽立。
  • 櫃位的職員接獲文件、註冊摘要,遞交文書清單及註冊費後,會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電腦系統)輸入有關資料。
  • 根據授權書授予的權力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特定於某項交易的。
  • 此外,您還可以避免適用於硬產權房產的 4% 轉讓稅。

已簽立的豁免書函件的核證副本會以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倘申請人擬對評定的豁免限制費用數額提出上訴,可向地政總署提交上訴書。 如有需要,申請人可就評定豁免限制費用的事宜,諮詢註冊專業測量師的意見。 倘申請獲得批准,地政總署會評定豁免限制費用,並會發出基本條款建議函件給申請人,說明豁免期的期限、豁免限制費用的數額、行政費及應繳的按金等。 申請人須在函件指定的限期內表示接受該等基本條款,方會獲發正式的豁免書函件。 倘有關物業位於認可鄉村的附近或擴展區範圍內,政府會將公告張貼在有關的鄉村及將公告送交鄉事委員會,以確定當地居民是否反對有關申請。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轉讓契樓契: 香港買樓 – 送契樓壞處多, 難轉售及按揭, 怎解決 2021?

而且,「睇樓紙」具法律效力,是日後代理向買家收取佣金的依據。 購買物業,不外考慮幾個因素:價格、位置、附近環境和配套設施、交通方便程度,若果有小孩子讀書,便要考慮校網。 每個物業總有優點和缺點,視乎置業人士認為哪些因素最重要。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繳付加付訂金(大訂)的一般步驟是怎樣?

任何由沒有法定權力人士訂立的生意轉讓,可隨時被宣布為無效,亦即是說,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關合約負上法律責任。 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 (破產個案除外);及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業主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業主在出售物業時,有責任證明其物業沒有任何欠款。 因此,買家應要求業主提供該等費用的最近期單據並加以查核。 在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根據《土註條例》註冊不會保證物業的業權,因為業權是透過與物業有關的業權契約而取得,並不是透過把文書在本處註冊而獲得。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管理人的功能是甚麼?

土地註冊處不會在文書交付註冊前提供有關其註冊意見。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土註條例》”),土地註冊處是為會影響土地的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辦理註冊的公共辦事處。 出售居屋另一種方式是在過了轉讓限制後,透過補地價於公開市場出售,但這會令業主未賣樓先要支付一大筆錢,補價多與少,與現時樓價成正比。 我們不會向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士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不會向未成年人士推銷、也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收集未成年人士的資料。 使用本網站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嘗試篡改、修飾、進行逆向工程、或獲取未經授權進入、或以任何方式更改金拓的程式採用的或構成金拓網站一部分的任何軟件。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9條,如果破產人在被裁定破產前5年內進行的交易被視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法院可作出命令將其作廢。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9條,「送樓契」會被視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交易。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人(買方)及被告人(賣方)在2005 年 7 月 26 日簽訂樓宇買賣合約,而交易完成當日(即交樓日)是於2005 年 8 月 25 日。 在簽署合約後但於交樓日之前,賣方發現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曾於2005 年 7 月 4 日通過議決,為大廈進行大型維修及更換電梯 。 合約必須交往土地註冊處註冊,才可保障閣下的權益,因合約在註冊後便有正式官方紀錄,顯示閣下已購入某單位並已向所有人給予通知。

賣方律師向賣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而賣方須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 如果按揭貸款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不論物業價值多少或甚麼種類的物業,貸款的最高按揭成數,都要因應相關標準,再下調10%。 就價值1000萬港元以下的自用住宅物業而言,最高按揭金額為400萬港元。 如果賣方堅決拒絕加入這條款於臨時買賣合約內及/或買方願意承擔風險,則作別論。

然而,大家可知購買資助房屋後,如欲更改業權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完成申請按揭後,買家亦須於律師樓簽辦理樓契及相關手續時,並支付印花稅、律師費、管理費按金等雜費。 印花稅一般於簽定樓契後30日內繳交,律師樓會指示您支付費用的日期及金額。 白表居屋申請人士最高可敍造九成按揭,而綠表申請人的最高按揭成數是九成半。 房委會會為居屋作擔保,因此申請人使用超過六成以上按揭,亦不同購買按揭保險,而銀行也不會為買家進行壓力測試。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有何分別?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 ﹝3﹞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1﹞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買方律師向買家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買家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買家並以銀行本票或其代表律師行所簽發的支票繳付加付訂金,即「大訂」,一般大訂連同細訂是樓價的10%。

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VIII. 買賣興建中的物業(樓花)

擔保書應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併賠償一定之金額。 ﹝2﹞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1﹞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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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處轉讓契據: 物業查冊常見字眼 – Ann姐上車班補充資料

就上述 點來說,如果閣下的地產代理曾聽聞或收到另一買家開出的較高價錢,便應該立即通知閣下(因閣下亦可能會有更高出價)。 如該地產代理未能履行上述責任而令閣下損失,便可向他 / 她索償。 但是,若閣下原本有意將物業送給那位註冊業主(在早前付款時已清楚表明此意圖) ,其後便未必能夠討回物業之實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