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註冊處反對2024詳解!(小編貼心推薦)

答:他們應直接致函香港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索取一份擬結婚通知書表格,並填寫該份表格。 填妥表格後,應盡快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表格寄回該辦事處。 任何新人在遞交通知書後,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會公開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份最少15日。 期間無人反對,而男女雙方又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就可成婚。 如預備結婚證書時出現文書錯誤,婚姻監禮人須按「指南」附件E的式樣,在該證書的正本及副本上畫上橫跨整頁的兩條對角綫及註明”註銷”字樣,並簽署確認及註明註銷的日期。

你倆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出示你們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遞交通知書的一方並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 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請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婚姻註冊處反對: 香港婚姻註冊處|香港註冊結婚的收費

如證明書需郵寄至香港以外地區,你須繳付附加費港幣70元,如需以空郵遞送證明書,須另加一般空郵郵費。 如你們打算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婚禮,你們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然後,你要透過網上預約一個日期,到你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婚姻註冊處反對

故此,你的未婚妻可以選擇不遞交有關同意書(表格MR4),但本處會留待她滿21歲當日才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婚姻註冊處反對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4)可在入境處網頁下載或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書表格(表格MR4)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婚姻註冊處反對: 引用:Quote:minikin 發表於 14-6-24 21:12 會有

當你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你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證書的核證副本。 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 婚姻註冊處反對 1就出生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

擬結婚人士如打算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便須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通知書。 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則應到有關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在提交申請當日,你須繳付翻查結婚紀錄費用港幣140元。 如翻查結果顯示你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你會獲簽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證明書的費用為港幣680元,有關費用會於領取證明書時收取。 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以港幣支付,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如你在港有婚姻登記紀錄,你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領取該函件無需繳費。

婚姻註冊處反對: 申請前

婚姻登記處會發信給擬結婚雙方,以覆實舉行婚禮的時間和地點。 答:舉行婚禮的場地必須為特區政府特許的公眾禮拜場所。 新人事先(最好於一年至半年前)和教會預約租用場地和繳交訂金,然後前往婚姻登記處和註冊處人員說明舉行婚禮教堂的名稱、地點、證婚人姓名。 當你成功辦理預約後,你可進一步使用網上服務,預先填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這將有助節省你在登記處遞交通知書時辦理手續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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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後的證書須連同「指南」附錄的確認回條(填妥一式兩份),交回辦事處。 婚姻監禮人須重新預備一份結婚證書,並在核對無誤後才主持有關婚禮。 婚禮日期可以更改爲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有效期內的任何一天。

婚姻註冊處反對: 新娘不是我 反對準新人結婚的4個理由

填妥並簽署通知書表格後,該表格須由你們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請注意,如男、女雙方居住於不同的地區/國家,只需由其中一方在當地找認可的公證人認證(即發出通知的一方)。 如匯票並非以港幣結算,你們需要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 成功預約的人士,最少其中一方必須於預約系統指定的日期及時間親身前往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 屆時並須出示擬結婚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結婚雙方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並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 因此,你所選擇的婚禮舉行日期,須介乎發出通知書的15日後,及該通知書簽發後3個月有效期內。
  • 如你擬於香港登記結婚,你須事先遞交通知書予婚姻登記官。
  • 優先籌號會讓你在應約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到場各準新人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讓各人揀選各自婚禮的舉行時段。
  • 若他(們)未能回港辦理有關手續,則須循從香港以外地方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方法處理。
  • 所以個段時間就會收到有關於結婚的事物的公司寄來的嘢…..

申請人可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任何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如上例所示,可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眾假期除外)。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婚姻註冊處反對: 香港婚姻註冊處|香港註冊結婚的過程

答:一對男女只要年滿十六歲(以西曆計算),不論國籍、宗教信仰,均可以在香港的婚姻登記處,或已領有執照的宗教場所舉行婚禮。 當你完成網上預約輸入程序後,你可選擇以你提供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接收本處給你的電郵/短訊預約提示服務。 在選擇提示服務後,如你欲更改你提供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取消預約提示,請於預約日期前三天(或以上)作網上更動。

婚姻註冊處反對

如你們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請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 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你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 為方便因額滿關係未能按你意願安排婚禮而須另作安排,你可於資料表上提供多於一個日期及婚姻登記處的選擇,你亦可提供你的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你仍然可透過網上預約一個日期,到你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你輸入的結婚日期將不會被編配一個預留禮堂優先籌號。

婚姻註冊處反對: 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可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禮拜場所由合法的神職人員主持。 擬結婚人士亦可聘用婚姻監禮人,在任何時間於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禮。 婚姻註冊處反對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在結婚雙方到港後發給他們,或由他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代領。

婚姻註冊處反對

否則,當事人須出作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准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 法定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如作出聲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聲明書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但由於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故本處會留待舉行結婚日期之前的三個月才開始辦理他們的申請。

婚姻註冊處反對: 申請後

在婚禮舉行前,你們應確保已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優先籌號會讓你在應約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到場各準新人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讓各人揀選各自婚禮的舉行時段。 請注意:你必須按照預約時間,準時抵達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

婚姻註冊處反對

擬結婚人士可將港幣銀行滙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連同已填妥的通知書一併寄回以繳付有關費用。 如滙票並非以港幣結算,有關人士需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 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

婚姻註冊處反對: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在您們遞交通知書後,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會公開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份最少15日。 在這段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的人士,可以對這宗婚姻提出反對。 如果15日內無人反對,而男女雙方又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這對準新人就可以在「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簽發後,按《婚姻條例》結婚。 按法例規定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同意書(表格MR4)。

婚姻註冊處反對: 香港婚姻註冊處|簡單註冊結婚所需資料|婚姻登記條件、預約程序、註冊結婚過程、收費、誓詞、海外申請方法

如通知書是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遞交,費用可由該聯絡人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答:在婚姻登記處註冊,新郎及新娘應按照與婚姻登記官約定的時間十五分鐘前到達,並攜同兩位應負責任的成年人出席,作為見證人及簽署作證。 婚姻登記官須將一份證書交予結婚雙方,並將另外一份在婚姻登記處存檔。

婚姻註冊處反對: 結婚紀錄

他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擬結婚人士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如通知書於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婚姻登記處遞交,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婚姻註冊處反對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在遞交通知書時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慣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

經考慮後,如登記官信納你的要求與設立香港結婚紀錄的目的相符,你會收到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的通知。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須於通知書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有關人士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你可預約一個日期,到你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擬結婚通知書的展示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婚姻註冊處反對 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