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規劃)規例2024必看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為配合《殘疾歧視條例》,《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72條訂明需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設計規定,確保有關處所設有合理的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建築事務監督在接獲有關申請和獲付訂明的費用後,如認為因情況特殊而適宜藉書面通知准許對本條例的條文作出變通,則可如此變通。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修訂;由1993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根據本條提出的每項豁免申請,須以指明的表格提出,建築事務監督須按申請的實況予以考慮,而無須顧及過去曾批予的豁免。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修訂;由1993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根據本條批予的准許證,可載列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必需的條件。 准許證的批予不得有損於不時由規例訂立的結構穩定性標準及公眾衞生標準。

根據現行《建築物(規劃)規例》,高度超過61米的新建樓宇,上蓋面積只可佔重建地盤面積的三分一,扣除升降機等公用設施,最後每層剩餘可用作住宅、商鋪等樓面面積偏低。 除了地盤的設計效率不理想,個別單幢樓重建亦限制日後整合毗鄰土地作規劃發展的可行性。 他續指,亦有部分需求主導申請個案,因樓宇達不到地盤面積、湊合所需要的業權持有人等申請門檻而落空。 在本規例中,臨時建築物指任何獲發臨時性質的准許證的建築物,而該建築物 ——只在一段短時間內需要;以非耐用物料建造;或建作為因建立永久建築物而需要的承建商屋棚。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39條 樓梯

豎設天台構築物(包括花棚)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包括天台構築物不能令樓宇負荷過重,亦不能影響火警逃生途徑。 如天台在設計上是用作火警庇護處,這類構築物亦不可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也不得對同一樓宇的佔用人構成安全風險。 在某些情況下,業主會聲稱他們有合理期望,認為屋宇署不應對他們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建築物(規劃)規例

關於樓梯設計的詳細規定則載於《建築物(規劃)規例》(規例)(第123F章)及相關的消防安全守則內。 建築物(規劃)規例 這些設計規定旨在確保樓宇的樓梯都是安全的,可用作逃生、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屋宇署最近完成一項檢討現行消防安全守則的顧問研究,務求有關守則與當代國際標準一致。 屋宇署亦正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全面檢討上述規例,預計在二○一二年年底展開。

建築物(規劃)規例: 香港條例

如以窗、玻璃嵌板、格柵、實心牆或類似裝置把該等設施從護牆高度以上圍封,便會違反豁免的條件,並可導致違反《建築物條例》。 至於在私人樓宇內進行豁免工程,雖然不需要本署審批,但工程仍不能違反相關建築物規例。 建築物(規劃)規例 在進行建築工程前,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註冊承建商,以及在有需要時諮詢認可人士,以確定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此外,亦有適當的過渡安排,以確保不會對現有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造成不便。 在該制度實施前,除《建築物條例》第41條所規定的豁免外,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業主可循簡化規定進行指明小型工程,而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拆除圍封廚房的牆把廚房改建為開放式廚房,可能會因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 此外,如果改建為開放式廚房的位置接近單位的主要逃生出口,則工程亦可能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並對有關處所的佔用人及同一幢樓宇的其他佔用人構成安全風險。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28條 通道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建築事務監督接獲建築物擁有人以指明的表格連同建築事務監督規定的圖則提出的申請後,可以書面准許建立臨時建築物。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根據本條發出的准許證可指明臨時建築物可存在的期限,以及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所需的其他條件。 另外,起用「無障礙廁所」而不是「中性廁所」的名稱,原因之一,是《建築物(規劃)規例》附表3第47條已表明目前的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可供兩個性別的人士使用。 既然殘廁本來是無分性別使用,已能照顧跨性別人士的需要,因此,毋須另外起用「中性廁所」的名稱去帶出這個意思;另一個原因,是「無障礙廁所」這名稱的焦點純粹是放在解決一些人士使用廁所時所遇到的困難與障礙,而不用涉及一些具有爭議性的性別觀念字眼。 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

在本部中 建築物(規劃)規例 ——上訴通知指根據第47條發出的上訴通知;上訴審裁小組就任何上訴而言,指根據第48條組成以便就該上訴進行聆訊和作出裁定的審裁小組;上訴審裁小組秘書指根據第46條獲委擔任該職的人;主席就任何上訴審裁小組而言,指根據第48條獲委任為該審裁小組主席的人;職能包括權力及職責。 台北市政府2023年2月23日針對淡北道路台北市路段召開第2次都市設計審議,經過新北市參採前次會議委員建議,調整中央北路、大度路等路口動線後再送審,委員會認同新北市政府對於淡北道路工程有關提升人本環境的推動,同意修正後通過。 香港的樓宇開始以高樓形式興建,建築限制在1987年廢除,繼而進入「屏風樓」的建築年代,發展商都在有限的地積比率下以高度增加樓宇面積。 •數目方面,在一幢大廈的同一樓層,每20個或少於20個水廁間(指洗手間內的個別廁格),須至少有一個是暢通易達水廁間;如某樓層設有洗手間,則須最少有一個設計成暢通易達而無分性別使用的衞生設施。 (四)屋宇署正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全面檢討規例,預計在二○一二年年底展開。

建築物(規劃)規例: 建築例子

凡有繳付訟費命令針對上訴人作出,建築事務監督可追討訟費的款額,建築事務監督並須安排將該命令的文本送達上訴人。 第33條(該條第、、、及款除外)適用於任何上述繳付訟費命令,猶如其內提述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證明書及建築事務監督證明的費用,即分別提述第款所提述的繳付訟費命令及根據該命令須付的訟費款額一樣。 建築物(規劃)規例 建築物(規劃)規例 獲委任對建築物某部分進行訂明修葺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須確保該建築物部分已被致使安全。 在《建築物條例》下附屬法例的修訂,即《2020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及《2020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今日(五月八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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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39條 樓梯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建築事務監督可酌情決定將任何在以特許方式持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包括在內。 每幢住用建築物須設有廚房設備,住用建築物內任何擬分開出租作住宅用途的部分除非獲建築事務監督豁免,否則亦須設有廚房設備。 每個廚房的內表面由樓面水平至最少1.2米的高度,須以瓷磚鋪面或以厚度不少於12.5毫米的水泥砂漿或其他非吸收性物料盪面。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每個廚房須設有 ——妥為建造的壁爐或灶台,但如以氣體、油或電力煮食則除外;洗滌盆及供水裝置。

建築物(規劃)規例

1970至1990年代興建的香港公屋大多有不同特色的水池,希望能吸引人到中央聚集,同時為地區建立身分。 不過截至2018年10月,203個公共屋邨中只得13個噴水池仍如常運作。 香港園境師學會前會長姚寶隆對此感到失望,批評房署以水池衛生和溺斃意外為由,一刀切停止水飾設計,其實是懶於管理。 房署以「水池不是標準裝置和管理困難為由,表示無意在將來的公屋加入水池」。 目前,香港房屋委員會旗下的商場及停車場由商業樓宇小組負責督導,管理及租務由房屋署屬下屋邨管理分處下的商業樓宇小組負責,其中大部份商場和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由房屋署外判予管理公司。 至1973年,房委會接管原徙置事務處的8處徙置工廠大廈,及於1973年至1984年間與建多9處工廠大廈,新廈樓層亦由原來的7層增至20多層,而樓宇設計亦會按地勢而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