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投票6大分析2024!內含業主大會投票絕密資料

根據條例第34L條規定,就算公契及其他協議的條文另有規定,亦屬作廢及無效。 業主大會投票 業主大會投票 一般情況,管理公司都很少嚴格執行此類條款,避免與養狗的住戶衝突,但遇到個別業主受滋擾而作出投訴時,管理公司就不得不執行公契條款,要求被投訴的狗主自律,以免引起訴訟。 事實上,業主之間應該和睦相處,若狗主能多關顧鄰居的感受,帶引大型狗隻出入時為牠戴上口罩,避免鄰居受驚嚇或被滋擾,亦避免愛犬在大廈範圍內便溺,自然可減少投訴的情況,不致管理公司作出唯一手法,向違反公契的狗主發出警告或禁制,甚至入稟法院。 大廈長久缺乏修葺,可能導致發生樓宇倒塌危機(如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道一幢樓宇倒塌事件),或會因石屎剝落造成意外危險,而大廈內的機電及消防設施都須保持良好狀況。

業主大會投票

近年,地產發展商在興建樓宇時,為了更有效管理大廈,使環境更清潔和寧靜,大多數都在公契中訂立禁止養狗的條款,而愛狗的業主在購置單位前,多數從未了解該大廈公契的內容,及至由管理處通知,才知道大廈禁止養狗,令其進退兩難。 故此,愛狗的業主在置業前,應先向土地註冊處取得公契副本,了解公契是否准許養狗,才決定購置單位。 不過,就算公契沒有禁止養狗的條款,狗主仍須遵守「住戶守則」的規定,關注大廈管理的安排,保持公用地方清潔衛生。 已僱用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可依賴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意見,就大廈的維修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及開標後分析標書細節,讓業主容易理解維修工程的項目。 業主可在會議中商討,就工程的輕重緩急作出安排,再根據現有的財政狀況去決定先後次序,維修問題便很易解決。

業主大會投票: 業主大會的投票方式有著嚴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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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向審裁處申請頒令要求法團向該大廈10樓某單位採取行動,要求該單位的業主還原被其拆除露台上的外牆。
  •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決議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 法團亦於2010年6月18日向答辯人發出一個月的通知書,要求他遷離該公用部分。
  • 法團指該側巷為公用地方,但被第二及第三答辯人佔用,並將D1舖與該側巷毗鄰的外牆拆去,故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第二及第三答辯人使用該側巷作私人用途,並須移除該側巷所有僭建物,及強制第二及第三答辯人還原該外牆建築。

條例第3A或第4條召開,管委會在遞交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或土地審裁處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視屬何情況而定)。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在同一業主會議上,藉決議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從管委會委員當中選出主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秘書及司庫各一名。 召集人須製備一覽表,載列所有已送交委任代表的文書(不論該文書是否有效)的業主所屬的單位,在業主會議舉行的時間前在會議地點的顯眼處張貼,直至會議結束為止。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召開業主大會周年大會暨特別業主大會通知書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商業大廈的外牆是公用部分,所以申請人可以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普通法侵權法,向答辯人提出申索。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56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馬寶道41至47號某商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馬寶道49至51號1字樓某單位連平台的業主,該兩座大廈的部分外牆是相連的。 申請人指答辯人在其平台上以角鐵及鐵枝進行僭建,並把僭建物釘在該商業大廈的外牆上,以致外牆損毀及漏水。

其實,大廈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公契收取的,而1樓商場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分公契」收取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合同。 就算管理公司沒有根據「分公契」收取代理人費用,這是管理公司與1樓商場業主之間的事。 業主大會投票 雖然根據「分公契」訂明在1樓單位內也有公用部分,但這是屬於1樓「分公契」下的業主的公用部分,而非該大廈公契的公用部分,簡而言之,如果有支出是用在1樓業主獨有管有權的地方,並非用於該大廈公契訂明在1樓的公用部分,這開支不應該列入為該大廈的管理開支。 1樓商場在該大廈公契下屬一個大單位,「分公契」在屋苑入伙後才簽署,法團不受「分公契」的約束,所以在制訂預算管理開支時,法團只須依從該大廈公契條文。 法團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出維修工程的要求及條款,在評審承辦商時須揀選符合資格的承辦商,及須審閱承辦商的標書內容是否清晰符合法團的要求及條款,避免純粹以價低者得作為唯一評分標準。 有一些承辦商以低價投標工程,中標後才附加很多工程項目費用,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業主大會投票: 會議、決議及公司紀錄

3.2.19 業主應親自把填妥的委任代表文書連同填妥的表格(見附件B所載的範本)直接送交管委會秘書,或按照管委會秘書所指示的方法送交,並應避免將文書和表格交予第三方。 業主在送交已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及填妥的表格(見附件B所載的範本)予管委會秘書或按其指示送交前,應先複印副本。 2.2.2 如要通過有關⌈大型採購⌋, 的決議,相關各方(如適用)應盡量出席和鼓勵業主出席有關會議並親自投票。 法團手握重權,對大廈財務上的決定有相當的影響力,容易陷入利益輸送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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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法例規定在改建工程展開前,須透過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而改建的廚房亦須符合消防條例的規定。 有專家指出,廚房原有的牆及防火門具有耐火功能,一旦拆除便很難避免火種蔓延,而發展商在興建大廈時已入則,列明屬明火煮食間隔,業主自行拆除分隔牆及防火門,就算改為非明火煮食空間,沒有申請入則已屬違法。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76號及2011年第77號個案,第一申請人是香港銅鑼灣大坑道某屋苑B座5號地下及其中一個車位的業主,第二申請人是該屋苑B座3號地下及其中一個車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該屋苑共有7座樓宇(A座至G座),B座及G座受共同公契及補充公契所約束,而其餘5座樓宇則屬不同的公契。 民政事務總署在【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小冊子中大廈管理的常見問題 ,清楚界定「過半數票」的定義,在點算選票時,只須以投票箱內所有清楚合格的「有效票」,作為投票總數結算,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案。

業主大會投票: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4a) 業主大會投票 不計第一次會議因選舉主席程序受到挑戰而導致被腰斬外;事隔一個半月,這是第一次所有委員聚首一堂一起議事。 而有別於上屆組合,今屆委員明顯是獨立個體佔多,比較勇於發言,這個相信大家是樂見的。 而列席業主發言,我同意應該適當地限制,以免將話題扯遠,耽誤了委員之間作建設性討論的時間。 2) 有關利益衝突申報及保密協議,其實在會前委員與委員之間;及委員與管理處之間已有不少的討論。

業主大會投票

法官裁定,法團須支付申請人關於第一項申請的訟費;而就第二項申請的訟費,則應由申請人支付法團。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24號個案,申請人是土瓜灣譚公道2至10號8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該大廈於1965年建成,法團於2008年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法團成立之前,大廈的事務由互助委員會管理,當年大廈管理費的數額,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業主大會投票: 大廈消防系統維修事宜

可以,並須於 14 日前發出開會通知,列明會議時間、日期等等,而業主的出席人數,不可少於總業主人數一成。 有民眾並不了解業主委員會 (業委會) 的能力,誤以為事無大小的起居問題均可尋求該會協助,亦有人混淆了業委會與業主立案法團的職責。 他又指,根據「領都保安服務合約回標分析」備註,當中京衛保安有限公司(京衛)曾被其他港鐵屋苑終止合約,質疑其服務質素,不解為何仍能入標。

法官認為申請人及其母親的證供可信,不論責任誰屬,法官接受申請人已經支付有關款項的證供,否則,答辯人理應在2002年及2004年的時候便已作出追討。 在業主大會上,以大廈業主的總人數計算,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人數,才可宣布大會開始,並即時將出席人數和業權份數寫在大會的公告板上。 公用地方的不可分割份數不能計算在投票的業權份數內,及沒有人可用作投票。 業主大會投票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2628號個案,原告人是九龍宏冠道某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是該大廈10樓某單位業主。 被告人提出上訴,理由是他反對法團在2012年2月14日得到聆案官的命令,可在毋須通知法庭下出售其單位。

業主大會投票: 有關:法團管理委員會重整架構事宜

重要的樓宇管理事項,包括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批出樓宇維修合約等,都須透過業主投票作出決定,但有不法分子看準業主無暇出席會議,於是藉不當手法取得大量授權書,在會上操控投票結果,通過決議使其串謀的承辦商取得維修合約,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凡與公用部分有關的決議,主席及委員都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保障。 根據該條款所指,即公用部分有關的法律責任必須由法團全體承擔,而不能針對主席或個別委員。 法團主席是經業主大會選舉而被委任,其主要職責是帶領管理委員會及法團舉行會議,商討及決議大廈管理事務。

  • 對於有中大型屋苑認為,原有的「大型維修工程」定義的實際金額偏低,易令恆常合約,如物業管理、清潔或保安等合約,被界定入該範圍。
  • 由於法團承認該押記備忘錄中所押記的兩項款項均有錯誤資料,不論申請人是否有欠交款項,法團也不應繼續押記一些有錯誤資料的款項。
  • 設置投訴機制,方便居民舉報在過去數月與居民攀談中不難發現大家對屋苑管理質素馨竹難書。
  • 《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只適用於新條例中已指明並規定須受此規例規限的公司紀錄。
  • 業主須以支票或自動轉賬方式,將管理費存入法團戶口或受委託管理人代表所有業主名義開設的客戶戶口。
  • 管委會在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的12至15個月期間,須召開另一次業主周年大會。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其次”房委會代表的一票等同13000份又安於搵啖豉卵蛋飯食的話”你明唔明白,就算如其他ching 所述 “當樓主好順利改選委員會/法團,又換埋管理公司”房委會代表嗰餐飯會有影響咩? ,局方並沒有獲賦予任何權利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天線或其他相關設備,因此該項決議不存在任何違法的情況,故裁定局方上訴理由不成立。 由發出註冊證書當日起,當其時的業主即成為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而新委出的管委會即當作為法團的第一屆管委會。 就上文第4段所提述的陳述書,獲委任的管委會委員須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陳述書,並由見證人在陳述書上簽署確認該委員簽名的真確性。

業主大會投票: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附表2 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工作程序

設置投訴機制,方便居民舉報在過去數月與居民攀談中不難發現大家對屋苑管理質素馨竹難書。 為了解決問題,我已於下週安排一眾委員約見信德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層,要求盡快成立「提昇屋苑服務質素」有效溝通平台,讓居民及時提出反饋,並由管理處專人跟進。 會議焦點落在兩項居民十分關心的民生議程, 其中包括行將屆滿的清潔及保安服務合約安排。 但根據第3A條召開會議日期的7天前,主管當局收到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同時反對,便不能召開會議,主管當局可建議申請人根據第4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決議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一般的採購物料、招標工程和服務,如在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須邀請不少於三間供應商或承辦商及取得不少於三份報價;若超過二十萬元或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則須邀請不少於五間供應商或承辦商進行投標及取得不少於五份報價。

民政事務局正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並向立法會提交優化建議文件,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業主大會法定人數,門檻人數提高至20%,並視乎實際情況,須有至少10%業主或400名業主親自出席及投票議決。 而有關「大型維修」定義,亦由過往按屋苑單位數目分為3級,再增加2級並調整實際金額。 主席可就重要事宜召開業主大會,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14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在5%的業主人數要求下,主席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就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及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會議。 業主大會投票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條文,當某人享有佔用某地方的權利,就已經有責任去負責維修該地方,而並非發展商所指,一定要行使了這個權利去佔用整個外牆,才須負責支付外牆的所有維修費用。

業主大會投票: 領都2億標書業委會籲授權投票 居民憂操控 主席:業主信任

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投訴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處理,針對公用部分的投訴應由法團追究及提出訴訟,答辯人正確處理投訴的方法,是給予法團機會跟進她的投訴。 若管理委員會沒有履行其法定責任,答辯人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決議督促管理委員會處理她的投訴,若法團仍拒絕執行職務,答辯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命令法團執行公契或條例的相關條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業主在業主大會委任管理委員會時投票後點算之用,提供有關軟件及文件。

業主大會投票: 公用表格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盧先生得知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的議程中,沒有包括決議通過工程招標文件取消「履約保證」的項目,所以盧先生相信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的決議無效。 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經各業主投票後,主席宣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贊成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揀選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合約承辦商。

業主大會投票: 業主會議後的跟進工作

為確保市民能聘用合資格的承建商公司或個別從業員進行小型工程,屋宇署已於2009年12月30日開始接受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申請,而個別從業員亦可申請註冊成為第三級別的小型工程承建商。 業主在置業時,須先了解住宅的開放式廚房是否合法,以免購買了違規建築的單位。 若對開放式廚房的單位有疑問,應事先請教專業的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及向律師諮詢意見。 本港大多數的中小型住宅,居住環境都很狹窄,很多業主為求擴闊居室的空間,都將原有圍封式的廚房拆除,改建成開放式廚房。 社會普遍誤解改建工程的做法,以為只要改建部分不屬結構牆,而且轉用非明火的煮食方式便可改建,因而沒有向屋宇署申請。

本文內容包括部分常用的瀏覽器,但提及某一個瀏覽器並沒有暗示任何認可或建議的意思。 3.2.36 除非公契列明其他釐定業主份數的方式,為求點算票數,管委會主席應確認每份經核實的委任代表文書所涵蓋的不可分割份數。 管委會主席不應純粹以業主在該份文書上刪去印有的「代表姓名」並填上業主所委任的代表之姓名及簽署為由而拒絕接納該份文書。 3.2.17 如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如有的話)協助管委會秘書收集委任代表文書,管委會秘書應就委任代表文書的送交時限和收集方法向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給予明確指示。 3.2.11 為方便委任代表依循業主訂明的投票指示(見上文第2.2.3段),業主應按個別情況和需要下,仔細考慮是否需要委任替代代表。

不過,有極少數工程,例如部分外牆因剝落造成危險的修補工程,未來大維修時,可能因需要整幅牆修整,可能會有重覆的可能性。 在興建建築物之前,發展商單獨擁有該幅土地,其後興建建築物出售圖利。 業主大會投票 不論該單位易手多少次,後來的業主作為所有權繼承人,都必須遵守公契的要求,所以業主應預早取得公契副本,方能知悉自己的權利、權益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