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0大好處2024!專家建議咁做…

如你選擇委託地產代理,則須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跟代理澄清有關的委託詳情,例如佣金數額及繳付期限。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 而若業主要求租客繳付,或從租客收取除了租金、按金、水電、煤氣或石油費等以外的款項,同樣有機會構成罪行。
  •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 每次簽新租約,或更改現有租約條款,均須呈交新一份的 CR109。
  • 實政圓桌的田北辰不滿政府未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將可自由訂價,加上政府會為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津貼,形容業主將「開心死」。
  • 業主沒收租賃的法定理由如業主因為某些原因而拒收租金,你應將支票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業主。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條例確保了劏房住戶 4 年的租住權保障,而且亦限制業主無法在首兩年提高租金。 如果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共設施的費用,即屬違法,所以劏房住戶可以不必再擔心被業主壓榨。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的法律意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陳帆澄清,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若在沒有客觀、公平及合理的安排下制訂起始租金,屬不可行。 他舉例指,在同一單位、面積相同的兩間劏房,租金卻因是否「望窗」、有否安裝冷氣等設施出現很大差異。 立法會今日(20日)召開大會,恢復二讀實施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以及引入海外醫生的《2021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等。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或者,由於租客已連續數月欠租,或有證據表明租客已經潛逃/棄置了物業,業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廢除性的違約行為和終止租約。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台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與衛生狀況有關的事項,對一般的維修保養沒有太大關係。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若你決定出售已出租物業,你須通知你的租客。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簽署租約或租契之後,都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稅務局打釐印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沒有打釐印的租約或租契可能不會被法庭接納為證據),而租契亦必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呈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財物扣押令

《社情》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季刊雜誌,旨在促進公眾了解社會時事及政策分析。 若 然 雙 方 已 同 意 不 同 的 通 知 期 限 , 或 修 改 現 存 的 租 約 , 便 無 需 發 出 『 過 渡 性 終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止 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知 書 』 。 如 住 客 將 租 約 轉 讓 給 新 租 客 , 亦 無 需 發 出 通 知 書 。 若 然 雙 方 已 同 意 不 同 的 通 知 期 限 , 或 修 改 現 存 的 租 約 , 便 也 無 需 發 出 『 過 渡 性 終 止 通 知 書 』 。 這 是 一 份 書 面 的 通 知 書 , 裡 面 列 明 租 約 將 於 某 日 終 止 。 雖 然 在 各 政 務 處 都 有 通 知 書 表 格 派 發 , 但 法 例 並 沒 有 規 定 通 知 書 的 格 式 。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聯盟亦表示,不少租戶的業主拒與租客簽訂書面租約,指出公眾仍普遍使用文具店常見能夠買到的租約範本,甚至只靠口頭租約,沒有書面根據,對於租客及業主雙方的權利保障亦存在風險。 團體建議政府強制定立書面標準租約,並以具體行動加強宣傳其標準租約,包括向地產公司派發範本、簡化租約以提高使用率、與文具店常見的租約印刷商溝通,印刷並發行署方的標準租約。 租務管制條例實施一年後,不少劏房戶反映業主未有向他們提供電費及水費單副本,遂無法得知帳單總額。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租賃印花稅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 該條例適用於其餘的戰後樓宇的租賃(包括以書面訂立的住宅樓宇租賃;沒有繳付「匙金」或建築費的口頭租賃;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
  • 這通常被稱為「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管限。
  •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7及126條,法律隱含一項權利,若租客在到期日十五天內未繳交租金,業主可沒收/終止租賃。 早於前年審議劏房租管條例草案期間,本欄已預示了上述問題,形容條例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結果不幸被筆者言中。 對於團體要求當局增加執法人手,筆者認為未必解決到租戶不敢舉報的問題,更積極做法是檢視相關程序,例如即使無人舉報或只有匿名投訴,當局也能展開調查並要求出租人提供符合條例的資料,否則即可被檢控。 這是《條例》自去年(2022年)1月22日生效以來,第二名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7章)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陳帆稱,理解有議員關注草案並無設起始租金,也擔心有業主在條例通過前先加租,抗衡劏房租管。 他指出,設立起始租金須考慮不同劏房的特徵,個別劏房的租金水平受不同因素影響,在同一劏房內的不同分間房,也因一籃子因素有差異。 由於現階段未掌握劏房數據,無法客觀、公平制訂起始租金,因此在當下制訂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修訂條例全文可參攷2002 年12 月27 日的《 政府憲報》( 第6 卷第52 期) 第1 號法律副刊 ( 可瀏覽 /pd/egazett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