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15大優點2024!(震驚真相)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政府財政困難沒錢徵收才通過容積移轉,讓建商購買你的道路用地使地主找到一個合法交易的平台,建商取得道路用地,最終目的也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 二、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買賣取得,該土地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5萬元【本稅300萬元×(A地核定遺產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總額4,000萬元)】。 一、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繼承父親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之A地,因A地係甲君父親於劃設前買賣取得,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甲君,該土地得以全額200萬元抵繳遺產稅。 如果你名下的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那麼向銀行辦理土地抵押貸款的過件率微乎其微,畢竟待徵收的土地不確定因素多,而且公保地通常已經是既成道路或設施,可以運用之處較少。

公共設施保留地

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 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專案使用,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選擇適當的地點所預先劃設的。 依都市計畫法 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但值得一提的是,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過去納稅人會以公設地贈與子女後,再以現金或建地等應稅財產買回,以進行節稅的行為。 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君利用公設地與兩筆價值2,000多萬的應稅建地的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其主要就是取巧的安排應稅土地的移轉,進行節稅。 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 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

財政部說,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等,其持有期間與買賣後產生的收益,課徵規定並不相同。 其中,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在徵收及徵收前移轉,或因徵收取得的補償金,均不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公設保留地在徵收前的移轉行為,目前也未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課稅範圍。 「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是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留待」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但尚未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不過即使政府尚未徵收,土地持有者卻也必須提供給大眾使用。 若民眾仍想持有公保地等待政府徵收,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適當使用(例如自用住宅或其他臨時性使用),且依使用性質亦有不同比率之稅賦減免,民眾可善加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方式取得,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指國家基於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而單獨徵收個別私有土地者。

  • 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 不過,對於大型公司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公司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
  • 該處指出,民眾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僅部分使用,但沒有使用的部分,如果未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並不符合減免規定,仍須將土地全部面積按照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
  • 此外,10米以下的既成道路不徵收,但附近若有建設公司推案,就必須取得道路使用權,此時建設公司會花錢跟既成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買權利,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3分之1,然而,這種情況卻是可遇不可求。
  • 國產局官員表示,地方政府積極劃定公設保留地,說穿了就是為了節省未來徵收的成本,如果不事先劃定公設保留地,限制民眾使用,民眾就會蓋房子,增加未來徵收的成本,因此,地方政府都是「先劃了再說」,也不考慮到底有沒有預算可以徵收土地,這實在是很「鴨霸」的行為。
  • 民國81年後才發現法規條例違反公平招致圖利特定地主之質疑而核示修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是以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房地產專家李奕農指出,內政部成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好處,是在地方政府開發能力不足之際,給予協助,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讓民間資金參與開發,推動公共建設與土地開發。 全國未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2.5萬公頃,2013年監察院曾糾正內政部,最長25年內完成開發,如果超過30年未使用,就表示無公共設施保留的需要,預計2.5萬公頃的徵收費超過7兆元。 都市計畫書載明「徵購或市地重劃」、「徵購或獎勵投資」、「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或容積移轉」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遺產稅節稅運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由於國內公設保留地全面徵收需要8兆元,政府根本無力負擔,要全面廢止也不可能,但內政部可以考慮修法,對於在一定期限內仍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應該廢止,將土地還給人民。 通常指的是那些預留作為學校、公園、廣場、道路等的用地,這些保留地都是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所劃設的,會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來選擇適當的地點。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第55條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 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指都市計畫依據未來人口與產業活動需求,而預先劃定作為興闢公共設施使用,留待未來取得之土地。 但由於政府財政困難,造成已劃設而未取得的土地截至目前約有兩萬五千餘公頃,致使地主長期無法利用土地,而形成民怨。 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法申請用來抵繳遺產稅,但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並未計入遺產總額,非屬課徵標的物,所以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此,必須查閱土地使用分區,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為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

可以透過各地方政府申辦公私有土地交換作業,依據相關規定將私有公保地與國營非公用土地進行交換。 法律規定,如果公保地是私人所有,則政府應該通過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的方式取得公保地。 法律規定,如果公保地是私人所有,則政府應該通過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的方式取得公保地。 ● 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已在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學校、公園、道路、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等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規定,除了課徵標的物以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也可以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符合這個條件,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才可以。 依都市計畫法48條、52條與相關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公地撥用、設定地役權、聯合開等方式。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

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其所創造的附加利益也相當可觀。 準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取得前所受限制,基本上建立在各該都市計畫發布生效起,就當時各該土地在該時點確認其原本依法可利用方式與利用強度,並依當時現狀凍結至被取得前可以持續利用之狀態。 而在原本合法可使用種類與強度與受限後允許維持使用狀態間的落差,理論上即屬遭到剝奪的土地使用權能,亦即前所提及土地遭受之限制與負擔。 易言之,若此處的落差被認為已經超過該筆土地所有權所應忍受社會義務的範圍,而為特別犧牲,則此落差之性質應該就可理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限所損失之土地使用利益,而為應受填補(補償)之部分。 準此,若意在對於個別土地被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結果提請救濟,即須針對各該都市計畫主張其相關指定特定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內容有違法之情形,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訴訟專章之規定,訴請法院為都市計畫無效或違法之確認,而非循行政處分救濟模式,訴請撤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指定。 進而,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指定,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撤銷、廢止等規定,無從在起訴不變期間經過後,由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自為撤銷或廢止,而必須循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及透過新計畫內容之效力,方得變動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指定。

  • 若民眾仍想持有公保地等待政府徵收,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適當使用(例如自用住宅或其他臨時性使用),且依使用性質亦有不同比率之稅賦減免,民眾可善加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 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 例如一座二層樓的古蹟,原本可以擴建至五層樓,但為了保護文化資產而無法擴建,政府就將剩餘三層樓的發展權移轉到土地持有者的其他土地上。
  •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 其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另由內政部訂定,如有無力經營、轉租、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或不遵守有關法令等情事,其屬公地租用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或接管經營;其屬代為收買私地者,當地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

第45條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長鄭文在表示,如果您買了1間房屋,您希望有幾張土地所有權狀? 正常的配置是1筆1棟,也就是1張房屋所有權狀,加上1張土地所有權狀。 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如欲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法仍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後,該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規內容

值得慶幸的是,向民間貸款公司申貸仍然可行,對民間貸款公司來說雖然承作公保地貸款的風險高,但考量到當前有很多遲遲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在徵收前有前述的解套辦法,甚至未來也有機會「還地於民」,因此利用價值並不如想像中低落。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般來說指建地是指其是否可合法蓋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停車塔、機關學校…等 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 等;除上述都市計劃劃定的土地範圍,尚有都市計劃外土地分甲乙丙丁建地,甲乙種建地及可建住宅的山坡地丙建,丁建為可建工廠的建地。 第44條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營業稅、贈與稅等業務,卻因對稅務機關承辦稅目不太瞭解而跑錯機關。 七期開發逐漸飽和,今(14)日由商仲業者揭露,坐落於文心路二段上,基地雙面臨路,緊臨台中市政府與府會園道,基地面積1044.47坪土地將於4月26日標售,經查該土地為台中老牌建商大城營建機構持有多年,市值增幅有望達6倍,業界推測應是打算獲利了結。 例如高雄市都審會就決定解編18個都市計畫區的公保地,「還地於民」保障地主權益。 而解編也代表政府不用再籌錢徵收,估計也能幫高市府省下172億元經費。

此外,10米以下的既成道路不徵收,但附近若有建設公司推案,就必須取得道路使用權,此時建設公司會花錢跟既成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買權利,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3分之1,然而,這種情況卻是可遇不可求。 由於公設保留地長期不徵收,有些地主乾脆申請建造「臨時建築」,反正徵收遙遙無期,房屋也不會被拆掉,例如台北市士林地區,甚至有人在公設保留地上蓋別墅,就是認定了政府不會徵收。 國產局官員表示,地方政府積極劃定公設保留地,說穿了就是為了節省未來徵收的成本,如果不事先劃定公設保留地,限制民眾使用,民眾就會蓋房子,增加未來徵收的成本,因此,地方政府都是「先劃了再說」,也不考慮到底有沒有預算可以徵收土地,這實在是很「鴨霸」的行為。 一般而言,納稅者多誤認為「公共設施用地」於移轉時能免徵土地增值稅,然而,能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應是須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也就是得是尚未徵收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才能免稅。 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有兩萬五千公頃尚未被徵收,這些沒有徵收的土地因為也無法作其他用途,只能任其閒置,非常浪費。 以學校為例,公設保留地劃定後,現因少子化,新學校不蓋,現有學校也減班,所以才未徵收造成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