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條例12大著數2024!(持續更新)

除了透過「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提供財政支援,我們已要求所有價值超過3億元的新基本工程合約採用數碼工程監督系統,以加強項目監督。 截至目前,已有超過90個總值1,500億元正在施工的工務工程合約採用數碼工程監督系統。 建造業界各持份者均對數碼工程監督系統反應正面,認同此系統能大大提升施工效率、減少文書工作和減低記錄出錯的風險。 此外,我們正分階段推行綜合數碼平台,持續監察檢視項目各方面的表現,以優化基本工程計劃的管理。

土地收回條例

如該土地的不分割份數已轉讓予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內的個別物業單位,而有關物業單位已作差餉評估,儘管其差餉繳納人未必是物業單位的擁有人,估價署署長仍獲授權發出差餉及地租綜合賬單,要求該差餉繳納人繳納地租。 如物業單位擁有人以外的人士就該物業單位繳交地租,除非他與該擁有人有訂明協議,否則已繳地租即屬擁有人欠下該人士的債項。 不過,根據契約條款,契約持有人須繳納土地續期當日的市值租金,作為續租期間應繳的租金。 土地收回條例 由於七十年代初期物業租金大幅上升,因此契約持有人強烈反對這個評估基礎。 有鑑於此,政府遂推出一系列續期措施,最終在1973年12月14日實施了《官契條例》(現時已更名為《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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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土地收回條例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被問及引用條例徵地的速度是否太慢。

土地收回條例: 社會創新在社區 社企民間高峰會將社創帶進社區

沒有理由把土地的發展商從原有的地產商手上奪走,交給一個毫無關聯的新地產商。 即使有關物業無須繳付差餉或已獲豁免評估差餉,政府仍可評定該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用以計算應繳的地租。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有法定權力去評估農地或興建中的發展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土地審裁處須根據「反映實況」原則,和考慮每一物業的所有內在質素,以評估該等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 但當中在這19幅用地中,小欖「樂安排化淡廠」佔地近100萬呎,早於1994年劃為「綜合發展區」,但因本身這幅地屬政府用地,不存在收回問題。
  •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將多管齊下大幅壓縮造地所需時間,非大規模項目「生地」變可建屋「熟地」的時間將由最少6年減至4年,大規模項目由13年大幅減至7年,當中環評程序會壓縮至18至24個月。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估價署署長負責根據《地租條例》徵收地租,而地政總署署長則負責追收欠繳地租的執法行動。

土地收回條例: 地租類別

過去土發或現在市建局進行舊區重建時,若在後階段未能集合業權,也可能向政府要求運用相關條例,協助收回剩餘業權,故條例不是新鮮事,而外國也有類近條例。 工聯會又建議政府於2023年全面收回粉嶺高球場,將用地規劃為小型新發展區。 惟政府應覓得合適地方,以重置高球場;工聯會建議政府改劃非住宅用途土地作公營房屋用途,如將高鐵西九龍站上蓋用地興建公營房屋,估計可提供約8,000伙、面積約400平方呎的單位 。 為此,民建聯於8月15日會晤特首表達對施政報告的期望,當就土地房屋方面提出多項建議(見附件一)。 其後,民建聯再次於8月28日約見發展局局長重提我們的建議,特別是期望政府能積極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增加土地供應。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有土地是破格舉措,發展局推行這項工作前花費大量時間篩選符合條件的土地和研究徵地理據。

  • 發展局會繼續推行「建造業2.0」,透過「創新」、「專業化」和「年青化」,帶領行業革新,提升建造業的生產力,並更廣泛應用創新科技,以應對勞動力及建造成本等挑戰。
  • 特首候選人李家超倡增加長期供應,包括研究在綠化帶和棕地興建住宅,北部都會區、明日大嶼則繼續上馬,並由司長級官員率領兩個小組,加強統籌各部門造地建屋工作。
  • 表面上收回土地條例清楚列明政府有不受約束的酌情權,讓其以「公共用途」為由從私人業主收回任何土地。
  • 當行政長官批准市區重建局的收回土地申請後,政府會在憲報刊登公告。
  • 不過,有關新定應繳地租和豁免地租的條款稍後被廢除,並納入1997年制定的《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中。
  • 土地審裁處須根據「反映實況」原則,和考慮每一物業的所有內在質素,以評估該等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首先,政府一直有在確立「公共用途」後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進行發展,未來亦會繼續就不同的新發展區及公營房屋計劃收回私人土地。 (一)行政長官在上月三日出席立法會答問會時的論述與上文引言部分所述的政府一貫政策完全一致。 至於行政長官在該答問會上引用有關《灣仔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官司,旨在說明一些與土地和私有財產權有關的司法覆核程序,過程或會十分漫長,因此必須謹慎考慮及小心行事。 土地收回條例 以上述《灣仔分區計劃大綱圖》為例,由二○一一年至今涉及多宗司法覆核申請,由於所引起的跟進工作仍在進行中,相關大綱圖仍未能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影響了區內不少用地,包括舊灣仔警署及毗鄰用地的發展。 支持用《收回土地條例》增加公營房屋供應,預計發展商可能會通過司法程序作出阻礙,因此需要有全盤計畫,包括考慮全面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的百多公頃用地。 評論普遍認為,建制派在逆權運動下盡失民望,要靠打民意牌來挽回民意,免得立法會選舉會大敗,故原本反對方案的建制派卻突然變臉,「獻計」政府可動用條例收地興建公營房屋,林鄭月娥遂把相關「建議」於《2019施政報告》落實。

土地收回條例: 政府:考慮寫入內部指引

不過,香港法例第150章和政府土地契約條件均沒有就評估、繳納和徵收地租提供足夠詳情,亦沒有賦予地租繳納人任何權利就評估提出反對及上訴。 為方便管理地租的評估和徵收,政府於1997年5月30日制定了《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下稱《地租條例》)。 而根據該條例第34條,另一附屬條例,即《地租(評估及徵收)規例》(下稱《地租規例》)於1997年6月6日制定,旨在就地租的評估及徵收事宜制定守則及程序。 但這8個案例參考性不高,因為它們都是土地發展公司(市區重建局前身)根據《土地發展公司條例》將市區殘破舊樓重新規劃,從而改善整體市區環境的項目,其中有4個其實是同一地段申請(有關新世界地產在河內道K11的發展)。 跟市區土地比較,新界農地有其獨特性(例如業權、農業、原住民等因素)。 如果單以這8個案例來「證明」政府可以無風險地引用《條例》大規模收回新界農地,這是把問題簡單化了。

部分新界農地持有人是大型發展商,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或會引起十數年的司法覆核,實際情況「未必暢順」,收地建公屋或花逾十年,要加快增加中期土地供應,政府可通過公私合營或「土地共享計畫」,與新界土地持有人共同開發。 3 根據新發展區採納的「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現時適用於古洞北/粉嶺北和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一般來說,政府會把所有規劃供發展的私人土地收回及清理,並在市場出售規劃作私人發展的土地。 在收回土地及清理之前,政府或會容許規劃作私人發展的相關用地的土地業權人提出原址換地申請,惟他們須符合指定準則及條件。

土地收回條例: 政策.正察策解「臨渴掘井」的房屋供應挑戰

比《長策》十年建31.5萬個單位的新目標,相差高達6.7萬個單位,缺口比未修改《長策》公私房屋比例前的4.3萬伙更大。 而預計未來5年公營房屋的「實際供應量」,平均每年僅為2萬個,遠低於目標每年3.15萬個。 地政總署今日(24日)宣布,收回九龍城盛德街及馬頭涌道的土地,以推行市區重建發展項目。 土地收回條例 署方指,該項目已納入市區重建局2020及2021年度的業務計劃。 「土地及房屋供應統籌組」今日召開首次會議,討論未來的工作計劃。

土地收回條例

工聯會今日與發展局局長黃偉綸會面,討論有關增加短中長期土地供應。 會上工聯會再提出以《土地收回條例》收回棕地及荒廢農地作興建公營房屋,並檢討收地的補償金額,以「先補償、後收地」推行。 當中,建議政府應研究先收回發展新界北及新界西北一帶棕地及私人農地。 他直言,即使有關農地或能提供大量公營房屋,但若與「土地共享」並行,即發展商仍然有土地的主導權,若未能與政府達成共識,他們仍能繼續保留土地。 土地收回條例 他續指,根據「土地共享」,只有新增的住宅樓面面積約7成建公營房屋,而非由整體地盤面積計算,故實際的公營房屋供應或更少,難以盡快解決公營房屋短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