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業權6大優勢2024!(持續更新)

由於天台防水層與樓宇主要結構一樣,屬大廈公用部分,法團有權追討該業主維修責任。 這幢由中華電力子公司發展的中嘉閣,九一年落成,地下有五個地鋪,一、二樓分別是停車場及平台,三至十五樓則是住宅,共一百零四伙。 中嘉閣剛落成時,中電就將其中一個二千餘呎的地鋪,以七百萬元售予母公司中華電力,至今一直用作客戶服務中心,其他賣散,但外牆業權仍在中電手中。 而湯君明持有的鋪位,則於○五年以二千七百八十萬經招標買入,當時湯還一併購入該大廈地下天井及一樓的廿三個車位。

然而,有關舊樓強拍門檻,特首李家超於 2022 年施政報告中建議,樓齡 50 – 70 年的私人樓宇,強拍門檻由 8 成業權降至 7 成,樓齡達 70 年或以上降至 6 成,有關建議將會先進行諮詢。 香港早期發展的社區,至今仍有為數不少的戰時危樓和唐樓群,這些保養失宜的樓宇,地盤面積可觀,但提供的伙數寥寥無幾,在人口不斷膨脹的大都市中,每棟得幾層高,一層又得幾房的舊樓,至及疏落的舊村,頓成規劃失當的用地。 重新規劃舊區,為舊區空間和建築進行活化,充分利用舊樓剩餘的地積比率,為區內居民改善居住環境,同時也為市場提供更多房屋供應,是市區重建局的職責之一。 綜觀葵青區工廈林立,與住宅接近,工廈劏房問題隨處可見,成為基層市民另一住屋出路。 有地產經紀透露,該區約百呎劏房單位月租也要5,000元,反映相當「渴市」。 房 協 明 白 部 份 天 台 居 民 曾 經 付 款 購 入 其 天 台 屋 , 但 實 際 上 他 們 並 不 擁 有 任 何 天 台 業 權 , 房 協 難 以 視 他 們 為 業 主 而 提 出 收 購 。

天台業權: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另外,現時不少工廈拆售,出現劏盤,買家宜先弄清楚,獨立契、分契及劏盤的分別。 但由於大廈的公用部分及會所設施等,均佔用了部分樓面面積,所以會被按比例獲分配業權份數。 即使這些地方業權份數並不屬於小業主,但小業主需按自己持有的業權份數去要攤分該樓宇的管理費用。 因此,現時大部分樓宇都會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發展商委派的管理公司去管理這些大廈的公用部分。 土發公司會進行市區重建規劃,就選址推行土地收購,與業主商議收購賠償事宜,並安置受重建計劃影響的租戶。

  • 根據該大廈的公契第3及段的規定,該大廈的業主是有責任支付有關費用,因此,法團有權根據公契的條文向業主收取分攤費用。
  •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要求答辯人從外牆上拆除所有僭建物及餘下物料,並為損壞外牆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 為此,千居整合了買賣村屋常見的5大陷阱,助讀者購買前做足準備,同時建議買家入市前先諮詢律師測量師及代理的意見,保障自己的權益。
  • 法團於2009年12月15日曾發出兩封信給答辯人,追討所管有的管理費按金、水電費按金、累積盈餘等等的各項金額及該屋苑的賬目,其後於2010年5月19日透過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終止該管理合約,而該管理合約到2010年7月31日完結,答辯人亦於當天離開該屋苑。

黃埔花園入伙20年,一直未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甚至連代表監察整個屋苑的「大業委會」亦未成立。 黃埔花園共有12期屋苑,合共88座,當中兩期是商場,屋苑管理人屬地產發展商旗下物業管理公司。 根據屋宇署擬訂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當大廈的層數超過地面樓層25層,就要提供一層避火層,所以一些為數以十層計的住宅大廈中會有一層避火層,更多層數的大廈會有兩層甚至更多的避火層,按相關守則,非工業建築物,例如住宅或寫字樓,每相隔最多25層就要有一層避火層。 天台業權 所以,單位的建築面積差異、天台等會否影響業主擁有的業權份數,注意分契細節或自己的屋契或大屋公契(如有)。

天台業權: 【香港樓市2022】樓契是物業買賣的命脈!無契樓、半契樓 碎契樓、釘契樓…按揭風險+置業須知

他在2011年11月,透過律師發信敦促管理委員會採取行動,但管理委員會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保護業戶的權益,所以他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強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採取行動。 美新名廚茶餐廳由2008年開始至2012年期間,佔用商場公用地方作營業用途,在2012年7月15日結束營業。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指,申請人跟黎先生曾經有口頭協議,包括狗臂架、三角防水線及雞仔網等三項工程。 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已包括狗臂架及雞仔網的工程費用,法團無須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服務。 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其後,申請人在2010年3月8日發信給法團,表明工程費需提升至700,000元,法團主席周先生在2010年5月4日代表法團和申請人簽訂700,000元的合同,分四期繳付。

申請人向審裁處申請頒令要求法團向該大廈10樓某單位採取行動,要求該單位的業主還原被其拆除露台上的外牆。 5樓單位業主認為,10樓單位業主把外牆拆除及改建成玻璃窗,是違法行為,亦違反了該大廈的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是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管理該大廈公用部分,由於法團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所以申請人向審裁處提出一項強制令的申請,要求法團立即採取行動。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6號個案,申請人是嘉和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3號鋪的業主。 案情顯示,根據2010年8月6日所召開的業主大會,通過議決進行大維修工程,總工程額為1,874,565元,另收集備用金,總集資金額為2,032,800元,即每一份業權份數分攤600元。

天台業權: 業主欠債或違例遭釘契

近年港鐵上蓋物業及市區重建局項目(即一鐵一局)成為住宅供應主要來源,部分更極受市場歡迎(例如黃竹坑站上蓋物業),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筍盤,比較樓盤優劣。 如果天台業權是賣斷 (即個別業主所擁有), 當然是擁有者負責維修, 大多數業主會選擇在天花打針灌漿, 費用約數千元, 亦可以在天面掃上防水油, 或天面重做防水層. 公屋輪候時間創下近20年以來的高峰,市民上樓無期,天台僭建屋應運而生,有價有市。 葵涌一幢工廈有人在光天化日下,明目張膽把4個貨櫃屋吊到天台,貨櫃屋內廁所、抽氣扇等齊備,間隔非常精緻,隨時可以入住。 後知後覺的屋宇署在本報踢爆事件後,才發出清拆令,4個非法僭建的貨櫃屋在兩個月後終完成清拆,免卻人為災難。 按當區天台屋市價,約200呎的單位月租至少6,000元,換言之出租4個貨櫃屋即可月賺至少2.4萬元,收入豐厚。

他指因該天台的業權人為整幢大廈業主,故希望成立法團,利用法團權力並籌集資金,清拆天台屋。 居於土瓜灣明倫街舊樓的業主陳先生,亦曾因天台住戶改動大廈通往天台的出口,而接獲消防處的警告信。 由於布業大廈樓高11層,每層有四個單位,已用地積比率看來相當高,業權數目相當多,而樓齡只有40年,獲收購重建的機會不大,所以筆者不作研究了。 再過一座,是「基隆街 號」,兩個街號均屬於同一地段「NEW KOWLOON INLAND LOT NO. 5507」,所以亦屬B類,全幢在同一業權之下。 有趣的是,該大廈地下分為A / B舖,1F至5F各分A / B / C室,但只有5A及5B室有連天台(圖5),而5C室對上的天台是獨立業權,不知道是當初發展時已這樣分,還是後來5C業主自己從天台分出來。 管理費是用作大廈管理開支的管理基金,由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代表所有業主持有,通常以公契所分配的業權份數按比例分擔,業主須在每月月初準時預繳該月的管理費,業主須明白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沒有足夠的管理費便沒法合理地履行管理職責。

天台業權: 律師: 唐樓天台屬共用部分 買賣僅專屬使用權

申請人堅持他的工程並不構成「結構上的改動」,但該公契所述的「結構上的改動」並不關乎技術上的結構問題,任何涉及大廈結構,並影響大廈視覺方面的工程,都屬「結構」上的工程。 這工程包括在外牆鑽鑿缺口,及在整個大廈的建築或結構作出了永久性的改動。 無論工程會否影響大廈結構上的安全,本案涉及的工程都是結構上的改動,而該大廈公契是禁止此等工程的。 2008年11月25日,大埔富善村善雅樓一名婦在高層搭乘升降機下樓時,突然聽到異聲,於是急忙按停,立即從14樓離開升降機,升降機隨即急速墜落地面,損毀不堪,該名婦人及時逃生。 調查報告顯示,肇事升降機的8條纜索,有7條折斷,根據機電工程署的紀錄,該部升降機曾於年初進行過年檢,但仍然發生意外,事件值得業主關注。 法團招標升降機保養和維修工程合約時,應邀請有聲譽而合資格的升降機公司承投服務。

天台業權

在興建建築物之前,發展商單獨擁有該幅土地,其後興建建築物出售圖利。 不論該單位易手多少次,後來的業主作為所有權繼承人,都必須遵守公契的要求,所以業主應預早取得公契副本,方能知悉自己的權利、權益和責任。 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在業主會議上斷定某個決議是否獲得「過半數票」通過時,毋須理會沒有出席的業主;毋須理會出席會議而沒有投票的業主;毋須理會空白或無效的票;及毋須理會棄權票,只須計算出席並已投票的有效票總票數,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 管理公司屬於有償服務的機構,業主不能奢望管理公司會為大廈提供免費服務,業主須支付管理酬金給管理人,若屬大廈公契管理人,其酬金一般會以公契所列的百份比計算,除非是以合約聘用,則須根據合約的安排。

天台業權: 天台不能做按揭

推翻決定成數(Resolution)要知如何推翻「無良」法團的決定? 以中嘉閣的公契為例,只要業主夠團結,有多過七成五業權支持,便可推翻法團的決定。 睇埋附屬公契(Sub-Deed of Mutual Covenant)不少大廈公契均附有附屬公契,作資料上的補充,部分「魔鬼」細節,可在此中尋。 如果少於業權份數的30%投贊成票及未能藉過半數票贊成議決,在嘗試過舉行會議而未能成立法團的情況下,可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3A條,由主管當局協助召開業主大會。

根據該廈的業主會議記錄,三年前,中電突向法團提議,「無條件」轉讓外牆及公共面積予對方。 中電在與法團商討期間,還「釋出善意」,找法團而非自行清拆兩個中電廣告招牌,並付款八萬八千元。 至去年四月的會議上,過半數業戶同意接收中電這份「大禮」;至去年尾,雙方簽訂文件把業權轉讓。

天台業權: 樓花買家如何預測收樓時間 (入伙紙 / 滿意紙 / 關鍵日期 / 申請按揭時間)

不過在考慮地理位置外,無論在發展商或散戶落注的角度看,舊樓重建的一個關鍵位就是在業權份數上,所以這一篇我先詳述如何查閱業權份數。 譬如說,如能以相同價錢購買到相同面積但業權份數較多的單位,自然就會有較多的談判籌碼了。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一般的採購物料、招標工程和服務,如在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須邀請不少於三間供應商或承辦商及取得不少於三份報價;若超過二十萬元或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則須邀請不少於五間供應商或承辦商進行投標及取得不少於五份報價。 若採購總額在一萬元以下,雖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報價的數量,但通常有兩份報價,才能作出價格比較。 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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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黃大仙的衙前圍村(左圖 / 市建局),曾為市區最後一條圍村,雖具歷史價值,卻於 2013 年被市建局下令清拆,並曾提出周邊規劃為私人住宅((右圖 / 網絡),及後因於地盤發現明清時期古物,重建計劃才宣布暫緩。 對於這些居於重建區內的居民,市建局的市區重建計劃,也許是眾望所歸的結局。 市建居開出的收購價,會比市價較高,讓居民有能力購置地理條件相近的物業。

天台業權: 明年殺到      天台有價

法官已於2002年7月16日作出口頭判決,裁定發展商須支付有關維修費用及另加訟費602元。 日,入稟控告法團主席,指主席未經政府許可及受害住戶同意,私自更改原有大廈升降機建築設計運作圖則。 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裁定,主席須開放升降機各層的運作,方便所有業主和住戶自由上落,保障業主和住戶享有公契賦予的合法權益,及在本案中提出「權益長期損失責任賠償」的要求。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1121號個案,申請人為禾塘咀街85號某大廈地下某單位之業權人,他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宣布他可以在大廈地下外牆開設一道新的門口,並宣布被告人(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就該工程提出的反對無效。 法團則反對申請人的申請,並要求法庭頒禁制令,強制申請人拆除他私建的門口及恢復外牆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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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申請人在2013年3月15日向法團支付了126,333.34元,但明言這是為了盡快解決問題,好讓工程盡快進行,申請人將保留權利,日後討回不合理而多收的款項。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8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西營盤第三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某座33樓B及C單位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答辯人不否認該僭建物存在,但辯稱該僭建物所在地屬其獨有擁有,並非公用地方,亦未有對該大廈的結構或外貌造成任何影響,更未有對任何人造成滋擾。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381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汀角路29至35號某屋苑16樓某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指法團沒有跟從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去執行法團的職責,包括第一項沒有對在該大廈商場營業的美新名廚茶餐廳霸佔公用地方而執行職責;及第二項沒有經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便拆除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天台業權: 要求承認大廈所有業主都有進入天台權利的保全措施被法院駁回

假如查到的業權份數比較難以理解,便應就不同類型的單位取樣查一下業權份數。 LACO CM 天台業權 No.64,對大廈公契的制定有詳細的指引,可供大家了解現行制定大廈公契的細則。 大廈公契批核通函規定,發展商必須為新落成的大廈免費提供大廈公契的中文譯本。

天台業權: 裝修及使用天台特色單位注意事項|3. 天台用途

業主可在會議中商討,就工程的輕重緩急作出安排,再根據現有的財政狀況去決定先後次序,維修問題便很易解決。 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110號個案,申請人為梨木道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屋苑B座40樓某單位的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未經批准,於2008年9月在該單位門外走廊公用部分,私自安裝CCTV閉路攝錄系統及掛牆燈,故要求該單位業主拆除該裝置,並須將受損的公用部分恢復原狀。

天台業權: 大廈公契

無 論 是 出 租 抑 或 空 置 , 其 業 主 均 可 得 該 天 台 的 市 值 ( 其 天 台 的 僭 建 物 或 租 金 收 入 , 均 不 會 計 算 在 內 ) , 另 加 該 天 台 市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作 為 特 惠 津 貼 。 至於合資格的住宅佔用人,無論他們接受現金補償或安置建議,均需辦理有關手續,以領取搬遷津貼╱特惠補償,或參與配屋的安排。 市建局委託的兩家測量師在評估有關物業的市值時,除了考慮一般因素之外,有需要時亦會考慮差餉租值、物業的位置和周圍的環境等因素。

天台業權: 天台呎價與天台私人業權淺談

如業主不在其物業居住而將之空置,市建局會給予該業主物業的市值交吉價及補助津貼。 莊錦輝表示,在釘契物業方面,需視乎個別情況銀行才會承造按揭,而且在部分情況下,按揭利率會較貴或調低按揭成數,高成數的按保則不會獲批。 莊錦輝又說,只要律師樓為無契樓樓契副本做了good title,大部分銀行都會以一般準則承造按揭。 他指出,律師提供good title副本,代表無業權問題,按揭層面與普通有契樓一樣,當然仍會有銀行拒絕,或減少貸款額。 不少人誤以為簽了買賣合約,物業就是屬於自己,但其實不是,買賣合約只能證明買家擁有購入單位的權利,而不是證明物業已轉讓給新買家。 波斯富街59號僭建天台屋屋主在僭建遭查封拆卸後,入稟高院控告大廈的其他業主,聲稱已逆權佔用大廈天台逾50年,要求高院頒令他已取得該天台的業權。

天台業權: 天台和錶前制大小決定可放板數, 最少都要有500 呎才好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

即使法團現時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款項,但這些資金應是作其他用途,如果用以退還申請人,對其他業主也不公平,因為其他業主便因此而須再集資支付其他用途的開支。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申請不能成立,必須被撤銷。 在業主大會上,以大廈業主的總人數計算,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人數,才可宣布大會開始,並即時將出席人數和業權份數寫在大會的公告板上。 公用地方的不可分割份數不能計算在投票的業權份數內,及沒有人可用作投票。 民政事務總署以30年以上樓齡的「三無大廈」為目標,推行了「居民聯絡大使」計劃。

原告父親在1979年去世後,家人在1988年將4樓出售,而將天台屋留給原告及子女繼續居住。 建議由專業人土例如由律師及認可土地測量師查核批地文件,評定花園或天台是否入契,可否連同物業一起出售。 由於同一土地或有多份註冊文件,單憑查冊未必足夠釐清業權,所以最好委託專業人土處理。 然而,連地下層出售的花園,或連頂樓出售的天台,不一定納入地契範圍,沒入契會衍生業權問題,買了未必能使用,甚至有可能變成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被追收地租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權。 為避免買入釘契樓,可透過田土廳查冊查看村屋是否有建築物頒令,及是否已被解除。 受委託的地產代理及律師,亦有責任查證並告知準買家,物業是否有任何產權負擔。

業主切勿將現金交託他人代交管理費或維修費,避免發生錢銀瓜葛,業主須保存所有繳費收據,以便証明已繳交管理費。 天台業權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管理公司須經常檢討人力資源分配及給予管理員清晰的指引,維持保安管理運作正常,於各通道放置巡邏簽到簿,所有通道門閘須保持常關,並確保裝置的保安系統操作正常,包括防盜警鐘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及最流行的智能卡系統等。 廉政公署向大家提供要訣︰ 1) 業主應親自出席法團會議; 2) 如未能出席,業主應委派值得信任的人,代表其投票;及 3) 在授權書上填寫獲授權人士的姓名,避免簽發空白的授權書。 2011年3月20日,一個本地旅行團到灣仔合和中心午膳,當團友使用一條8米長扶手電梯上酒樓時,站在最前的一位80歲老人家突然站不穩向後跌,壓向其後的老人家,如骨牌般往下跌,意外造成5位老人家和1位女童受傷,須送院治理。

2013年10月11日,法團將一份由法團主席張女士簽署的傳訊令狀認收書送交法庭存檔,表示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 協助新民黨的律師駱健華指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權擁有人有責任維修,而太古地產最初保留外牆業權,至1990年代管理公司才聲稱代表業主向太古地產買下外牆業權,以託管人身分接管,他質疑業主並無授權管理公司,有權追回錯付的維修費。 太古城西區議員趙家賢則認為,大廈公契列明業主須分擔公共地方,包括外牆維修費用,但指《建築物管理條例》就有關信託人部分需釐清。 發展商在出售單位後,會由公契管理人(首任管理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於指定的期間內召開業主大會,協助組織業主委員會,以便在執行管理職責時,獲得業主代表通過決議,協助管理公司通過一切與大廈有關的財政事務和決策,使管理工作在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不過,業主委員會並非大廈管理的權力核心,大廈公契已賦予公契管理人管理大廈的全部權責,況且,業主委員會並非法人團體,沒有法定權力。

天台業權: 裝修及使用天台特色單位注意事項|1. 天台上加建設備

若業主的單位是一半自住、一半出租者,除可獲物業市值交吉價八十萬元外,亦可得物業自住部份百分之一百自置居所津貼,即六十萬元,以及物業出租部份的補助津貼,相當於自置居所津貼的百分之七十五,即四十五萬元,故該業主合共可得一百八十五萬元。 自置居所津貼的金額,是被收購物業的市值交吉價,與在類似地區重置一個面積相若,樓齡約七年的單位市值兩者之差。 業主本身出現問題,如欠銀行等機構的錢不還,遭人入稟追討,把物業釘契,物業不得出售,或者被充公,業主不可甩名轉讓。 星之谷按揭行政總裁莊錦輝指,這類型的物業涉及樓契的缺失、潛在的業權問題或法律訴訟事項,構成產權負擔。

指令答辯人在收到本命令的14日內,容許法團及其指定的承建商在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進入該天台進行工程。 若主席的職位出缺,法團可由管委會委員當中委任一位召集人召開業主大會,藉業主大會進行填補,其任期直至法團換屆為止;或由管委會餘下的委員當中,藉管委會會議委任一人填補該空缺,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為止。 天台業權 那些樓高超過地面層25層的住宅大廈或商住大廈,如發展商已提供適切的避火層層數,天台便無需用作避火層,也可將天台的業權出售。 假設一幢大廈地下是商舖,樓上有25層住宅(或更少),根本不需提供避火層,那麼天台便不需用作避火層,發展商就可將天台的業權出售。 若有意購入工廈,建議購入較新、位處零售區、人流量多及承租能力高的單位,升值潛力較高。 一般來說,工商舖可承造P按計劃或H按計劃,還款年期最多三十年,但由於工商舖流通率相對較低,質素頗為參差,故此銀行估價相對比較保守,亦沒有一套既定的標準,主要視乎物業的優質程度。